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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起医疗事故患者七级伤残 检法联手化解积怨

日期:2015-10-11 15:37:13 来源:正义网 热度:1570 ℃

7月25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与该市人民法院联手,共同促成一起民事再审案件中的医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使纠缠三年的民事官司得以终结,从而化解了一起长期积怨的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008年6月30日,家住天长市秦栏镇管安村的村民陈翠萍,因腰部疼痛到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椎体滑脱症、腰椎间盘突出症,并实施手术治疗。由于该医院做手术时将腰5左侧椎弓根钉植入错误位置,导致陈翠萍肌力减弱,皮肤感觉减退,下肢剧烈疼痛,腿部肌肉萎缩。陈翠萍及其亲属多次要求重新检查治疗,可院方到同年7月26日,才请外地专家做补救手术。经滁州市医学会所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院方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与陈翠萍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被有关机构评为伤残等级为Ⅶ(七)级。同年9月陈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其损失。法院受理后,认为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对原告庭审时提供的伤残鉴定结论,系单方委托,且与滁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矛盾,故不予采信。判决医院赔偿原告陈翠萍医疗费、误工费等52529.6元。  

陈翠萍不服,向该院申诉。该院立案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以陈翠萍的伤残鉴定系单方委托,且与滁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矛盾为由,不予采信,缺乏证据证明。该案提请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天长市法院再审。再审时,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对立情绪严重,受害人扬言,如处理不好还要到处上访。该院经与法院多次沟通,从社会法律效果考虑,认为该案还是应尽量调解。该院办案人员和法院承办人一道多次登门找双方当事人协调,并召集双方当事人座谈,说服教育。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院方赔偿陈翠萍医疗损害费用106529.60元。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从而使纠葛三年的矛盾得到彻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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