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民商经济 > 正文

江西一男子冒充司机诈骗公司154万被判11年

日期:2015-10-11 15:37:14 来源:正义网 热度:1724 ℃

近日,江西峡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涂某伙同他人使用假名、假车牌和假驾驶证件等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起诉至峡江县人民法院,涂某难逃法律的严惩被判11年。

2007年1月16日,被告人涂某伙同喻某(已判刑)利用挂假车牌的大货车以运货为名,使用“张志德”的假名与海南省海口市叶华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共骗得该公司预先支付的运费7000元人民币和海南无籽西瓜67637斤(共价值12810.30元),销赃所得由上述两人共同分赃。

2009年11月,涂某使用假名“俞好常”入职南昌恒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公司”)担任货运司机。同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涂某伙同石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利用恒运公司的赣D大货车(后被恒运公司找回)将该公司承运的8件铜线(共重31.923吨,价值人民币1768534元)运离该公司并非法占为已有。当晚,被告人涂某将上述铜线其中的6件暂时在于本地的汽修场,并于次日晚雇请司机将6件铜线运往湖南省邵阳市交给石某等人,后销赃所得1527523元由被告人涂某和石某共同分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假名、假车牌和假驾驶证件入职被害单位,并利用该假身份和工作便利等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应予认定。被告人涂某亦没有任何退赃表现,利用物流企业司机身份进行诈骗谋财的行为具有非常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损害了相应被害单位的财产利益和整个物流经济的发展,故依法对被告人涂某予以严惩。判决被告人涂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3324748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