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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借钱不用还黑恶团伙将魔爪伸向孩子

日期:2019-06-12 17:45:56 来源:法制网 热度:940 ℃

法制网讯 记者余东明 通讯员张超 未成年人借钱不用还?这一奇葩言论竟成诈骗新招数,诈骗团伙由此诱骗未成年人借高利贷,骗取6.5万中介费。此外,诈骗主犯还帮朋友出气无故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4千元财物。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刑事案件,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和诈骗罪作出判决。

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间,黄某纠集张某等5人以“未成年人借钱不用还”还可赚得好处费为名,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诱骗多名未成年人向从事高利借贷业务的汪某等人借款,并签下翻倍借条,制造虚假流水,黄某等人从中骗取中介费。得手后,汪某将大部分钱款拿回,被害未成年人取得一定的“好处费”,5人对余款进行瓜分。

截至案发,黄某等人诱骗华某签下金额12万元的借条,骗得中介费3.7万元;诱骗姚某签下金额为12万元的借条,骗得中介费4千元;诱骗张某签下金额为8万元的借条,骗得中介费2.4万元。

法院查明,2016年4月,黄某得知朋友在酒吧被陈某打伤,为了出气,拉着其他朋友在酒吧附近的公交站殴打陈某,经鉴定,陈某牙齿脱落,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还查明,2017年8月,黄某在便利店门口拦住赵某索要钱财,由于赵某身上没钱,便以项链抵押,找人转账4千元,并要求限期再支付2千元后才放行。赵某报案后,黄某赔偿赵某5千元。

2018年1月13日,黄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黄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黄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以及退缴诈骗所得,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认定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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