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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孙三代为争亲属死亡赔偿金对簿公堂

日期:2015-12-30 16:15:44 来源:正义网 热度:1676 ℃

邬某因在搭乘火车时发生脱轨事故时不幸身亡,其父母、丈夫、儿女为争死亡赔偿金反目成仇,最终祖孙三代对簿公堂。日前,萍乡市湘东区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的哥哥刘强返还原告刘红死亡赔偿金等33400元,返还第三人邬某父母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000元。
据悉, 2010年5月,邬某在搭乘火车在上饶市东乡县境内发生脱轨事故,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赔偿了290000元,邬某所在镇政府赔偿了10000元给其家属。两笔款项合计300000元均由被告刘强领取,除支付给第三人邬某父母每人10000元外,剩余款项未进行分配。2011年被告刘强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购房及结婚。原告刘红因与被告就赔偿金分配问题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继承人邬某的死亡赔偿金300000元进行分割,并判决两被告(原告刘红的哥哥及父亲)支付原告应得的继承款6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邬某死亡后有关部门给予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是对死者家属及其生前抚养、赡养的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死者遗产继承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该赔偿款属于死者邬某近亲属的共有财产,死者邬某近亲属对该款均享有请求权。第三人邬某父母在法院调查时均表示不放弃分割赔偿款的权利。而赔偿款300000元扣除丧葬费用21781元,剩余278209元,考虑到死者生前照顾或尽赠养义务的近亲属及本案实际情况,该院认为赔偿金由第三人邬某父母各分40000元,被告刘强及原告刘红各分得60000元,剩余78209元归被告邬某丈夫所有较为适宜。因赔偿金由被告刘强负责管理,故由其支付给原告刘红及第三人。去除原告刘红读书所花费的26600元后,被告刘强还应支付原告33400元。去除已支付第三人邬某父母各10000元后,被告刘强还应支付第三人各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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