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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8人擅自处理废旧电瓶百余吨污染环境被批捕

日期:2016-02-24 14:29:00 来源:正义网 热度:1227 ℃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检察院对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朱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同时由公安机关对该案另外9名协助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据了解,这是广西首例因处置废旧电瓶造成环境污染的案件。

2015年3月,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朱某、卢某、武某、施某、程某、梁某等6人合伙,分别在柳州市阳和北路西端、柳工大道南段祥运停车场开设废旧电瓶回收点,雇请莫某等人,对回收废旧电瓶实施钻孔处理,并将废旧电瓶内的液体擅自排放。之后将经过处理的废旧电瓶销售往湖北、浙江等地。

2015年11月,为牟取更多利益,朱某等6人又与霍某、黎某两人共同出资,在柳江县穿山镇原康密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开设废旧电瓶处置点,雇请钟某等人对废旧电瓶进行拆改和熔炼,提取铅锭,并将这些铅锭销售获利。经环保部门检测和计算,阳和北路西端、柳江大道南段祥运停车场的总镉排放浓度,均已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至8倍;柳江县穿山镇原康密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处置危险废物达100多吨,达到法律规定的构罪标准,涉嫌污染环境罪。环保部门经初步调查后,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据了解,废旧电瓶中的液体,含有镉、铅等重金属物质,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根据规定,对废旧电瓶进行处理应事先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于上述犯罪嫌疑人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对回收的废旧电瓶擅自进行处置和炼铅,对当地的空气、水资源、土壤等造成严重污染,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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