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刑事诉讼 > 正文

深圳一公司管理缺失法定代表人为坠亡事故担刑责

日期:2020-07-22 17:45:44 来源:法制网 热度:709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唐荣 通讯员张建国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坠亡事故案件,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深圳市某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刁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日中午12时左右,石材公司的起重机发生故障,被告人刁某打电话叫经常到工业园区维修起重机的张某帮忙维修。13时52分,张某独自一人携带维修工具到了工业园,从位于石材公司隔壁公司的园区检修梯上到约5米高的起重机桥架轨道,沿桥架轨道往起重机处行走时不慎坠落地面,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龙岗区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石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某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刁某在午休时段打电话给张某后,应当预见到他可能很快到现场维修,也应当预见到他可能会自行通过园区的检修梯上导轨进入厂区,而且打完电话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监护,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但被告人并未派人到现场及时有效制止张某违章作业,也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被告人刁某作为本单位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未核实临时外聘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未组织临时外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提供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3320840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