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刑事诉讼 > 正文

涉恶团伙漏犯一审获刑19年

日期:2020-10-16 17:47:34 来源:法制网 热度:677 ℃

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通讯员李庆业 近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漏犯进行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哈因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38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1997年8月,马某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因减刑于2011年12月底刑满释放。出狱后的马某哈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在2013年至2019年期间,与被告人马某程等7人(均已判刑)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马某程为首,马某哈、马某鹏等3人为重要成员,孙某苍等5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主要以开设赌场、放高利贷为经济来源,长期在民和县城及周边地区实施寻衅滋事、损毁财物、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多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并多次使用暴力、软暴力讨债、催债,其行为对民和县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等方面均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马某程等7人归案时,该犯罪集团重要成员马某哈在逃,后于2020年5月6日被民和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哈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情节,应当从重处罚;马某哈等人在民和县多处多次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马某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恐吓、威胁等方式强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马某哈逞强耍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损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马某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结合马某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3376525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