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刑事诉讼 > 正文

引诱留守女童吸毒后强奸被判无期

日期:2021-06-29 19:45:12 来源:法制网 热度:700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赵婕 蔡长春

6月25日,在第34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件2020年以来审结的毒品犯罪和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出我国境内与境外毒品问题、传统与新型毒品危害、网上与网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织等特点,阐明了对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2020年,人民法院积极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推进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7622件,判决生效90173人,延续了自2015年以来毒品案件数量和判决生效人数的下降趋势。人民法院坚持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明确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2020年毒品犯罪案件重刑率为25.7%,今年1月至5月重刑率达26.5%,均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十几个百分点,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严惩利用毒品侵害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2016年的一天,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林某某(时年44岁)将同村10岁女童林某带至家中,诱骗其吸食甲基苯丙胺。林某吸食后感觉不适,林某某便让她躺到床上休息,后不顾其反抗强行实施奸淫。 林某某威胁林某不许将此事告知家人。此后,多次叫林某来家中吸食毒品,并与之发生性关系。林某吸毒上瘾后多次主动找林某某吸毒,并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2019年10月1日,林某某被抓获。另查明,2016年初至2019年6月,林某某多次在家中等地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本案由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引诱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引诱他人吸毒罪;林某某利用幼女吸毒后无力反抗及毒品上瘾,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林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林某某引诱幼女吸毒并长期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其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 据此,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林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上述裁判已于2021年1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成瘾性是毒品最基本的特征。吸食者一旦产生依赖,容易遭受侵害,尤其是未成年人。本案就是一起引诱留守女童吸食毒品后实施强奸犯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体现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严惩的坚定立场。

医务人员贩卖精神药品危害大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张某东在其经营的福建省平和县文峰镇文美村“文美卫生室”,向被告人周某淳、陈某炜等吸毒人员出售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共计375次,得款11万余元。2015年底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郭某聪等11名医务人员分别在福建省漳州市城区、乡镇、农村各自经营的诊所内,向周某淳等吸毒人员出售可待因口服液,次数为4次至267次不等,得款在2150元至82812元之间。周某淳将部分购得的可待因口服液向陈某炜等多名吸毒人员出售共计91次,得款41420元,陈某炜将部分购得的可待因口服液向陈某辉出售共计12次,得款900元。 本案由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一审、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东等14人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鉴于张某东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对于郭某聪等13名被告人,根据各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7个月至3年、缓刑3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上述裁判已于2020年7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国家列管的药用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具有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长期服用会形成瘾癖。近年来,此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作为成瘾替代品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一些农村地区尤为明显。本案就是一起诊所医务人员向吸毒人员出售精神药品的典型案例。

张某东作为乡村诊所医生,本应利用医学知识积极抵制毒品,却在日常诊疗中非法出售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犯罪隐蔽性强,社会危害大。郭某聪等人同是利用其在乡镇、农村等地经营诊所的便利,非法出售该类药品,影响恶劣。 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东等人进行惩处,体现了对诊所医务人员非法贩卖精神药品犯罪的严厉打击。

利用比特币收毒资网络贩毒

【基本案情】2020年5月,被告人谢某、叶某经预谋,在云南租赁土地种植大麻。同年9月至10月,二人收获大麻后,由谢某通过某软件联系毒品订单,以比特币形式收取毒资,由叶某使用虚假姓名,通过快递将大麻邮寄给浙江等地的买家。二人贩卖大麻约10次,非法获利4万余元。后公安人员将二人抓获,从叶某处查获大麻3332克。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叶某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谢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叶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于2021年5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物流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日渐增多,毒品交易手法更趋隐蔽、多样化。 本案就是一起犯罪分子使用“互联网+虚拟货币+物流寄递”手段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谢某、叶某通过网络联系毒品订单,利用比特币这一认可度较高的虚拟货币匿名性特点收取毒资,使用虚假姓名寄递毒品,隐蔽性强。人民法院依法对两名被告人判处了相应刑罚。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3102379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