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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用邓小平头像及题词设计发布广告被行政处罚

日期:2015-12-26 16:36:15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热度:1636 ℃

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刘建 上海的一位吴姓律师在自行设计、制作并维护的网站上,使用邓小平同志的头像及题词手迹制作页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该行为违反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吴律师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近日,长宁区法院判决维持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吴律师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2009年10月,吴律师以个人身份开设了一个名为“追寻证券诉讼网”的网站,网站由其本人设计、制作并维护。去年12月起,网页上方使用了邓小平同志的头像及题词手迹“发展才是硬道理 邓小平”。耐人寻味的是,吴律师在“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手迹前,以电脑字库中的“方正舒体”字体加了“索赔”两个字,变成了“索赔发展才是硬道理邓小平”。长宁工商分局认为,吴律师个人网站上发布的上述内容,构成了发布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行为,遂于今年5月25日依法对吴律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责令公开更正。吴律师不服该处罚向长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原告在网站上发布上述内容是否属于广告行为,以及被告作出处罚决定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原告认为自己办的是公益性网站,在网站上发布“索赔发展才是硬道理邓小平”的行为不是广告行为。原告还认为广告法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指现职人员,不应包括已故者。因此,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通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法庭查明,原告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在自己主办的网站上详细而直观地介绍了主营业务、专业优势、联系方式等与律师业务相关的信息,符合广告法规定的“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形式,因此原告主办涉案网站的行为属于广告行为。法庭同时认为,被告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文件,认定广告法中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已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据此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认定。遂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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