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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石河子市民起诉环保局要求公开环评报告被驳回

日期:2015-12-26 16:38:40 来源:法制网 热度:2342 ℃

潘从武 通讯员 曹华

4月10日,记者获悉,新疆石河子小伙起诉环保局要求公开环评报告全文一案,经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近日做出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全文公开环评报告”的诉讼请求,但法院也认为,信息公开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仅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亦会造成公民知情权无法实现,并可能为企业滥用权利打开大门。

因不满石河子市环保局“环评内容涉及企业商业机密,企业不愿意公开故无法公开”的答复,新疆石河子市小伙李翔将环保局告到法院,并要求环保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当地两家重点化工企业的环评报告全文。

据记者了解,2013年3月26日该案首次开庭审理,当时原告李翔、被告石河子市环保局以及涉及的两家企业——合盛硅业和天山铝业的两名代理律师均到庭答辩。

被告环保局领导出庭应诉

在此案第一次庭审时,作为被告环保局的代表,该市环保局副局长粟志峰到庭参加庭审。

“来了这么多人,说明这件事引起了大家对政府信息公开和环保的关注。环保局被起诉对单位和我个人来说无所谓输赢,如果我们胜诉,借此机会普及了环保知识,如果输了,我们会改正工作中的不足,也是个促进,所以,无论结果怎样,我都应该感谢李翔。”开庭前,粟志峰说。

李翔,30岁,现任石河子市检察院检察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工作之余热心和法律相关的社会活动。

据李翔本人在其微博发表文章所说,要求公开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高精铝加工材项目和新疆合盛硅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工业硅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也是偶然萌生的想法。去年看到有媒体刊发文字和图片质疑两家企业存在污染引起了他的注意,但对于是否污染,企业、环保局与市民意见不一致,因此想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以此弄清事实。

去年8月,李翔通过邮寄方式向石河子市环保局发去了公开两家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的申请,但迟迟不见有回复,他又去石河子市法制办反映,环保局才重视此事,但随后又向他发文告知,两家企业均认为报告书中的数据和工艺涉及企业商业机密,不予公开。因此,李翔将市环保局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开两家企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

“在这里,我们确实要向李翔致歉,因为是第一次遇到信息公开申请,我们没有处理好,导致没有在规定时间给予答复,这是我们工作的疏漏。”当日开庭不久,粟志峰便当庭向李翔表示歉意,“这也是我们第一次遇到市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因为不了解,只当做一般的函件进行了归档保管,没有按规定时间答复。”

但粟志峰也认为,知道工作疏漏后所开展的其他程序都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包括向两家企业发去了《关于是否全文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告知函》,企业也回函,表示不予公开,至于不予公开的结果,他们也左右不了。因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两家企业接到函后认为,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涉及公司的生产工艺、设计产能、生产规模等重要商业秘密,公众或者市场竞争者可从这些内容或者数据中,推算和直接获知公司产量、生产工艺、生产技术水平等重要信息,损害公司商业利益。

而李翔则认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编制单位对企业在设计规划前可能对环境影响所作的评价,两家企业又是高耗能、污染风险高的大企业,公众有权利全面了解整个项目对环境的详细影响。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了强调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益外,也同样强调,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这说明,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能全文公开、哪些涉及商业机密、谁来判定是商业机密并不是由企业说了算,环保局有责任审查哪些是可以公开的内容,哪些又是机密而不能公开的内容,甚至涉及到重大影响的,即使有商业机密也应该优先让位于公众利益。“但很遗憾,环保局给我的回复函中只是强调了企业认为涉及商业机密所以不能公开,以此将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驳回,而未尽到甄别审查之责,导致公开信息受阻,因此我求助于法院能给我一个说法。”他说。

对此,粟志峰说,事实上,企业在投产前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示项目环评报告,但这个报告会过滤掉涉秘内容,叫做“简本”。2012年我国才将环境保护信息纳入到政府信息公开当中,而且国家环保局也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可以信息公开的只限于这种简本,就是考虑到全文公布会涉及企业机密泄露,同样侵犯企业权利。“说实话,至于这个简本应该有哪些内容,哪些属于商业机密,谁来审查,对于环保局来说,国家既没有明确要求,环保局也没这个能力。”他说。

据了解,商业机密的范围非常宽泛,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要求,而且还随着市场和技术的变化而变化,属于企业核心技术,不能被外人掌握,环保局更多是对生产企业审批程序和生产环境污染的监督。

“我担心的是这种‘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理由会被企业无限放大,如果环保局不做权力上的制衡,那么信息公开也就成了空话,公众难以掌握企业对环境影响,进而监督就难以落实。”李翔说。

记者了解到,由于此案是石河子市首例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此案非常重视,除了原被告双方外,两家企业也分别委托律师出庭答辩,审判长庭审时反复强调该案的象征意义,希望双方深入举证和答辩,就理清政府信息公开的条件和范围进行尝试。

当日12时40分第一次庭审结束,审判长表示将与合议庭慎重研究该案。有意思的是,结束辩论的李翔和粟志峰走到一起微笑握手。“无论结果怎样,希望你继续关注石河子市环保事业,积极建言给我们提意见。”粟志峰说。

对于庭审表现,李翔表示自己心态轻松,想说的都说了,为了这个案子自己也查了很多相关法规,也是一次高强度的学习。不过他也坦言,自己是公职人员,起诉环保局也让他在单位感受到压力,有人认为他不好好工作,没事找事,但也有同事支持,关注环保就是关注城市环境公益。“我觉得做了总比不做好,也需要有第一个人去做,现在看,不会有输家,对基层的法制实践和公民权利维护都有积极的推动意义。”他说。

参加庭审的石河子大学一位老师说,在各类信息中,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公开做得不好,企业超标、违规公示是信息公开的一个薄弱环节,而公民向环保部门申请,因涉及敏感信息,环保部门往往有些躲闪。

据了解,李翔面临的难题并非个案,2011年7月,江苏省启东市居民陆锦松向该市环保局申请公开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环境信息,环保局答复称依据规定,环境监测信息未经依法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透露,是否公开,环保局将依程序向上级环保部门逐级请示,按国家环保部门执法解释执行。

有学者认为,什么信息应该公开,什么信息不应该公开,公开与不公开的标准与范畴就成为了讨论的焦点,信息公开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矛盾体现在信息公开的开放性要求和商业秘密本身所具有的保守性的冲突、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因此,如何将二者结合起来,如何处理各种利益之间平衡关系也就成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需要解决的难题。

法院:环保局行政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月1日上午,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李翔本人因工作没有到庭,委托了代理人到庭答辩。庭审后法院宣布了判决结果,判决认为,该案是一起因公民申请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公开环境报告书引发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被告石河子市环保局以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开合盛硅业公司和天山铝业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李翔认为,石河子市环保局仅凭两家企业的意见,就确认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及商业秘密而不予公开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现有的法律条文没有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进行全文公开以及公开到什么程度做出明确规定。其次,环境报告书的公开程度是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规定为准则的。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本案中被告石河子市环保局征询了两家企业的意见后认为,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将对两企业的竞争地位造成损害,据此作出不公开环评报告全文的行政决定,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等费用由李翔承担。

“判决说理”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李翔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已经预料到这个结果,虽然诉讼请求被驳回,但他并不感到失望。“自己该做的都已经做了,而且此案引起了石河子市民对城市环保的广泛关注,这本身就是一个胜利。另外,4月1日宣判我没有到庭,是因为正好单位有事抽不开身,并不是刻意回避判决”。

同时,李翔对判决书对整个事件的陈述非常满意:“判决书不仅详述了案件引发的因由、争议焦点和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还细述了政府信息公开所具有的重大社会价值,以及环保部门所做行政决定合法不合理的现实,值得反思。”

记者注意到,对宣判结果,法院显然也进行了认真准备,5页判决书中近三分之一的篇幅是和案件焦点并不直接相关的背景分析、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和对被告给予警示等内容。

比如,判决书中提到,目前的法律实践中对商业机密的认定标准过于抽象,实践中缺乏统一的判断规则,这给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带来困难。本案中,被告石河子市环保局经过利益衡量后作出的不予公开两家企业环评报告全文的行政行为,虽然在合理性方面存在不足,但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

法院还通过判决书提醒被告石河子市环保局:虽然企业主张其商业秘密固然具有正当性,但任何权利都不具有绝对的优先性,企业在主张对其有利的商业秘密时不能逃避对社会应尽的责任,若仅仅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而不考虑公民的知情权,会造成公民知情权的无法实现,并可能为企业滥用权利打开大门。

“通常判决书只注重对判决结果的论述,如果驳回诉讼请求,一般只谈驳回的法理依据。而此次判决不仅谈到了制度上的缺陷,还向胜诉方提出警示,整个社会更应该从本案中认真反思我们的环保理念、制度和意识存在的问题。”李翔说,对自己而言,事情已经到此为止,并不准备提起上诉。

案件引发市民关注环保话题

李翔状告石河子环保局从立案以来一直是石河子市民关注的热点话题,在网上,网民对此事的关注也从案件本身延伸到对石河子市空气、蓝天的关注。

李翔本人也向记者表示,促使他打这起官司的动因确实是来自对石河子市环境污染的担忧,“其实生活在石河子的市民都能亲身感受到,天没以前蓝,空气没以前好,只不过由我引发了大家对环保的集体关注而已”。

一直关注此案的新疆石河子大学法学院讲师韩川认为,李翔诉环保局案件很典型,这对于公民个人推动法制建设、公众环保有很深的意义。

采访手记:

新疆石河子小伙起诉环保局要求公开环评报告全文一案,经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近日做出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出现了“信息公开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仅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亦会造成公民知情权的无法实现,并可能为企业滥用权利打开大门。”等评论性表述,令人耳目一新。接到判决书后,败诉的李翔表示服判息诉,至此,这起“民告官案”落下帷幕。

判决书是法官书写的具有很强法律性的专业性文书,形式上要求具备规范性、准确性等。但因原被告及社会公众知识水平不一、案件千差万别,而案件往往具有社会性,因此判决书还承载着解释法律、宣示正义、感化教育的重要功能。

就我们日常能看到的判决书来说,就存在大量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民众看不懂的“天书”,这些”天书“抽象机械地套用“查明”、“依据”、“裁决”的三段论模式,给人千篇一律之感。其中固然有法官人少案多精力不济的原因,也有一些法官文字能力不强的问题,但更是对案件和对判决书重要性的认识问题。

李翔起诉环保局一案本来就具有很深的社会意义和标识价值,公民关注环保,推进用法律武器对环境保护,这对我们的社会进步具有“个案推引、社会驱动”的意义。

而在法院判决书的文本表述中,我们又看到第二层的变化,那就是法院对该案件的文化意义上的思考。这种思考就是一种观念变化,是一种法的精神延伸和深掘的体现,是我们社会最宝贵的法的主动性和思考性、反思性对社会的文化作用。一个变化催生另一个变化,一种观念的飞跃催生另一种观念的飞跃,这就是我们将“李翔诉环保局”一案当成“观念变化”引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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