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行政诉讼 > 正文

深圳罗湖区住建局迟迟未履行危楼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上法庭

日期:2015-12-26 16:23:48 来源:法制网 热度:2087 ℃

        

        因深圳市罗湖区桂园中学教师宿舍被鉴定为危楼需拆除,该宿舍楼约28名住户遂与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然而,罗湖区住建局却中止了该协议的履行,使得这些住户无法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因而被住户们称作拆迁“钉子户”。无奈之下,年近六旬的老教师邱明一等人将罗湖区住建局告上了法庭。5月27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进行了开庭审理。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中学教师宿舍楼在1989年竣工。2004年12月,该楼经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不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建议拆除。2010年12月,深圳市住建局作出《关于雅福居项目102套住房处置方案的函》,将雅福居28套具体住房房号明确为罗湖区政府对桂园中学教师住宅楼的拆迁补偿住房的具体房源,并要求罗湖区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一个月内,到市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安居房产信息变更手续。

        2012年1月,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与该楼各住户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房屋拆迁补偿采用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如因该局单方面原因未能按时结算,或未按时交付安置房等原因致使无法正常使用,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法律后果由该局承担。

        然而,协议签订后,罗湖区住建局在进行了登记资料等一系列拆迁前期工作后突然中止了该项协议的履行,使得这些住户至今仍无法完成房屋登记手续。2月21日,退休教师邱明一、常小芳将罗湖区住建局诉至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该合同,协助原告办理、完成房屋拆迁和登记的有关手续。因案情需要,罗湖区法院追加了深圳市住建局为第三人。

        被告方罗湖区住建局在庭审时表示,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没有规定履行协议进行房屋拆迁工作的时间和期限,故该局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第三人则表示,其已依法履行协助办理安居房拆迁补偿信息备案手续,该案中罗湖区住建局是拆迁责任人,也是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履行主体,与第三人无关。

        “真没想到政府部门还成了‘钉子户’。”庭审后,邱明一等住户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诉讼意见代表了28位住户的请求,涉案协议为住建部门单方面起草,因住户们都是老教师,并不太了解协议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本以为这是一件关乎住户们居住安全的大好事,如今却被政府部门拖着协议不履行,使得住户们至今无法完成房屋拆迁和登记的有关手续,涉及到小孩入学、养老政策享受等问题都蒙受了很大的麻烦。

        法制网深圳5月29日电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3747548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