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行政诉讼 > 正文

电镀废水直入农田 老板与员工均入刑

日期:2015-12-26 16:39:04 来源:法制网 热度:1558 ℃

        

        (记者陈东升通讯员王勤铜)无证电镀作坊加工锁具配件时,用盐酸除锈后镀锌,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农田,7月3日,该电镀作坊老板赵某与员工冷某、蒋某、黄某四人犯污染环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法院依法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被告人赵某,男,30岁,江西省九江市人,22岁后在福建、温州等地务工。

        被告人赵某交待,2014年2月,自己花了一万元从一个叫“阿敏”的外地人手里买了一个无证电镀作坊,地址在龙湾海滨街道北新村的一个农田简易棚里。之后,又陆续招收了冷某、黄某、蒋某三人为其从事镀锌工序操作。

        据调查,该电镀作坊先将锁具配件用电解水除油,除完油后用盐酸等原料配置的水进行除锈,经过这两道程序再放在电镀槽里电镀,一个小时后用清水冲洗,再放到桶里染色,最后用离心机弄干。

        “车间里有一条排水槽,直接排出室外,室外就是农田了。每天排出的废水大约600斤。废水的主要成份有金属铬、锌及一些酸性物质”,员工蒋某交待到。

        2014年3月18日9时许,该作坊被公安及环保部门查获,冷某、蒋某、黄某三人被现场抓获。同月19日,老板赵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检测,该作坊排放的废水污染物总铬含量为1.06×104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冷某、蒋某、黄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冷某、蒋某、黄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4065668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