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行政诉讼 > 正文

以公谋私 水电公司营业员挪用公款4万多元

日期:2015-12-26 16:31:10 来源:法制网 热度:2023 ℃

    

     记者莫小松 见习记者马艳 通讯员陈德光 江某是广西百色市乐业县水利电业公司的一名会计,其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单位公款4万多元钱。近日,江某被乐业县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

    经审查审明,2013年8月份,时任乐业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某乡供电所营业员江某,利用管理单位资金的职务便利,在用户交来79556.04元电费后,未按公司规定的当月月底将电费足额上交到公司财务,将其中的45023.04元电费挪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尚未退赔赃款。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3856551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