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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邓州检察院借用“外脑”办理重大疑难案件

日期:2020-09-17 11:45:12 来源:法制网 热度:1097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亮 通讯员汪宇堂 梁常建

法律对猎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及其价值损失并没有明文规定,使此类案件的公益诉讼一度陷入困境。

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托“智库教授”李长看提供的一份猛禽类野生动物生态重要性价值分析的音视频材料,辅助该院成功办理13起涉嫌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鹰隼重特大犯罪案件,这一做法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转发。

3月27日,邓州市破获了一起涉嫌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国家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鹰隼重特大系列犯罪案件,共查获苍鹰、游隼47只,立案、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13案25人。受理此案后,邓州市检察院决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在如何举证该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以及评估价值损失方面陷入了困境——如果没有有效的证据来进行证明论证,即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为此,2020年7月初,承办此案的该院检察官田永师等人特地来到郑州市自然博物馆,向该馆馆长、省鸟类学会理事长、郑州师范学院教授李长看请求协助办理此案。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跨省作案过程中,造成3只鹰死亡的价值损失易计算评估,但其猎捕、收购、出售其他的44只苍鹰、游隼所造成的价值损失又该如何评估?”田检察官说,在之前提审时,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认为,他们“已在案发地放生了44只鹰隼,为啥还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每一种生物都有它自己生存的独特环境,离开了这个环境,即使它能勉强生存下来,但在食物链中的独特作用已经丧失。”李长看说。

在答疑解惑的同时,李长看还为田检察官介绍了专门的鉴定机构,并积极配合办案组录制具有证明力的音视频材料,对检察官们在法庭上论证类似行为的危害性,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经鉴定评估,每只鹰的野生动物资源参考价值为2.5万元整,被告人应当承担在跨省作案过程中造成3只鹰死亡的价值损失,这一点无可争议。”在法庭上,主审法官看完检察院提交的音视频资料后表示,根据视频中李长看的分析论证,鹰隼被猎捕后对大自然的生态价值以及它在食物链中的独特的作用已经丧失,已经使国家和社会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被告人之后放生的行为,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并不能改变其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事实,遂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

邓州市法院判决王某等2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不等,连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损失共计50多万元,并登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使广大群众通过该案接受了教育,收到良好法律和社会效果。

据了解,为了应对急剧上升的新类型、新领域案件,破解深层次法律监督难题,2018年10月,邓州市检察院抢占先机,主动面向省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聘请了各类学科资深的专家、教授等18人,建立健全了《民事、刑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案件“智库专家(教授)”辅助办案工作机制》,明确提出专家们将在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等案件方面,发挥“智囊团”专业优势,对案件提供专业评估、咨询论证,解决检察工作中遇到一些重大疑难和关键性专业问题,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监督的精准度和诉讼水平。

据邓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娄全田介绍,自智库专家(教授)辅助办案工作机制建立以来,在18位专家、教授的帮助下,该院已成功办理各类重大疑难案件124起,其中刑事案件42件、公益诉讼案件36件、民事案件29件、行政案件1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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