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九江两村干部私吞公款200余万元分别获刑14年和6年

日期:2013-12-29 23:36:12 来源:光明网 热度:1909 ℃

    两村干部在新农村建设工程中,私吞公款200余万元,最终被判处刑罚。近日,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海、廖江有期徒刑14年和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和1万元。

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海在2008年上半年至2011年11月,担任九江市庐山区莲花镇龙门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身为村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3.06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18.782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在担任莲花镇党委委员及被莲花镇委派从事新农村建设工作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万元;侵吞公共财物或伙同村干部侵吞扶贫款、土地征收款共计人民币8.435万元,

被告人廖江身为村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单位财物人民币3.7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伙同他人侵吞扶贫款、土地征收款共计人民币6.43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海、廖江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和贪污罪,应数罪并罚,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4024664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