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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处科长收受20余名开发商贿赂共35万获刑

日期:2016-06-22 23:28:51 来源:正义网 热度:1523 ℃

作为房地产管理处某科科长,主要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的办理,魏某在与各房地产开发商打交道过程中,收受20余位开发商钱、卡共计35万余元。近日,经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对魏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

魏某,男,大专文化,现年47岁,曾任铜陵市房地产管理处某科科长。2009年至2014年间,魏某在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办理过程中,与全市多家房地产开发商及其办理业务人员熟识。为了与魏某处好关系方便手续的办理,或是感谢魏某提供的便利,各开发商逢年过节,多数亲自或委派业务人员给魏某送去当地商场、超市的购物卡,金额多在1000元至2000元不等。魏某认为数额不大,无伤大雅,便一一收下。累计几年,魏某共计收取二十余家房地产公司所送购物卡5万元左右。

2012年,某公司在铜陵市中心地段开发商业街,后该项目在魏某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为了顺利办理手续,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魏某三十万元。魏某自认为这是该公司给自己将来购买商品房的优惠,便心安理得的收下了。直到2013年9月间,魏某听说其他有关人员被纪委调查,即将受到刑事处罚,同时自己又决定不购买商品房,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三十万元退还某公司。为了掩人耳目,还多汇了3万元作为利息。但随后该公司又将33万元现金重新送给了魏某,魏某收下后仍心生忐忑,便以同学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将钱再次退还,因该公司负责人粗心大意两次将银行卡丢失,一直未实际取回钱款。直到2015年4月,魏某才以转账的方式,向该公司提供的账号中汇入30万元。

案发后,魏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对收受购物卡的行为构成受贿无异议,但其认为自己并没有非法占有30万元的故意,且在自己决定不购买商品房时将钱款退还,该部分应不属于受贿。检察机关在审查时,认为魏某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即便该30万于案发前已经退还,其该行为仅是量刑情节,不影响案件定性,于是最终以涉嫌受贿35万元对魏某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采信了检察院的指控,但考虑到其有诸多从轻情节,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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