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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城市建设指挥部现场搬迁组组长贪污受贿27余万获刑7年

日期:2014-04-24 21:53:45 来源:法制网 热度:2310 ℃

    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现场搬迁组组员、组长的职务便利,贪污、受贿合计27万余元。4月2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陈某以贪污罪、受贿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

    现年32岁的被告人陈某,江苏省海门市人,大学文化。海门市土壤肥料技术指导站工作人员,2008年起借调至海门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工作。2010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海门市城市建设指挥部现场拆迁三组组员的职务便利,伙同王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海门市日新社区光华苑南侧地段拆迁中,采取以他人的名义虚构拆迁补偿的方法,骗取政府拆迁款人民币139096元,其中被告人陈某分得人民币28000元。

    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海门市城市建设指挥部现场搬迁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为黄某、施某在购置被拆迁户的拆迁面积提供信息、办理带拆手续、选取房源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黄某、施某共计人民币135000元。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陈某主动至当地纪委投案,后陆续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上交廉政帐户20000元,并向行贿人黄某退回100000元受贿款,被告人陈某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43000元。

    海门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最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陈某不服,遂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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