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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芳村区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原中队长多次受贿帮企业老板取保 获刑近2年

日期:2014-08-20 21:01:08 来源:新快报 热度:2419 ℃

打一个招呼,帮人办取保候审,无公司股份,却能获得分红。广州市公安局芳村区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原中队长刘某被指控受贿,滥用职权,一审获刑五年。其不服上诉,近日广州中院二审认定其中一宗指控当论诈骗,但已过诉讼期,遂改判一年十一个月。

刘某被控屡次收受贿款

刘某原是负责全区特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与辖区各派出所有很多工作联系。据指控,2001年底至2003年5月间,刘某担任广州市公安局芳村区分局一中队副中队长,向派出所打招呼,帮助企业老板黄某、樊某取保候审。事后,作为报酬,黄某将其合伙的服务队10%股份送给与刘关系交好的范某,让范某担任服务队副总经理。后来,范某分5次获得3.6万元的“分红”。

黄某称,“范某在公司没有出资,如果没有刘某的关系,我是不可能分10%的干股给范某。” 刘某收到好处后,也积极提供帮助,黄某的服务队发生打斗等情况时,刘某会将事情摆平。一次,黄某的侄子阿秋曾因打架被派出所抓,经刘某的斡旋,结果,第二天他侄子就放回来。

公诉机关还指控,袁某办理广州市荔湾区某宾馆消防设计审核、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因嫖娼被抓处理过程中,刘某提供了帮助,并收受感谢费1.7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屡次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二审认为部分指控证据不足

白云区法院一审认定指控事实,但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刘某受贿贿款3.6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财产2万元。

刘某不服提出上诉称,“3.6万元是范某补偿在成都经营花卉生意失败的补偿款,对于袁某办理消防、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嫖娼等问题,我没有提供任何帮助,1.7万元是请客用的,不属于贿款。”

广州市中院二审认定,刘某明知范某利用自己职务或地位的便利条件,有请托事项仍收受范某财物,并向派出所打招呼为其提供帮忙,该部分已经构成受贿罪。

但是,现无充足证据显示刘某为袁某提供帮助,为其跟有关公安人员打招呼,但依据侦查阶段到法院审理阶段刘某的供述,可认定刘某实施了诈骗行为,鉴于刘某的该部分行为已超过五年的法定追诉期,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广州中院维持一审对刘某犯受贿罪的定罪,但认为收受袁某1.7万元的指控证据不足,近日撤销一审量刑部分,改判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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