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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字当头 林业局长利用职权便利收受贿款

日期:2015-03-10 21:50:10 来源:正义网 热度:1984 ℃

身为国家林业主管干部,却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利挖空心思“捞钱”,一个“贪”字把贵州省兴仁县原林业局局长穆某送进了高墙。近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穆某有期徒刑11年,并依法追缴被告人穆某犯罪所得账款人民币26.8万元,上缴国库。

经悉,2008年6月,兴仁县林业局与原兴仁县苗圃站站长韦某签订退耕还林劳务合同,将兴仁县大山乡境内的退耕还林工程、关兴公路绿色通道人工造林工程劳务承包给韦某实施,经验收合格后由穆某签字同意支付工程款27万元。事后,穆某收受了第一笔贿赂款4万元。

同年,兴仁县林业局与韦某分别签订合同,将兴仁县潘家庄、岔河矿区绿化工程,马槽地、团坡补植绿化工程、兴仁县东湖绿化及古树救治等工程承包给韦某实施,韦某作为“感恩”,同时也为了将来得到更多的工程承包权以及工程结算时能得到穆某签字及时拨款,分五次送穆天金共计12万元。

此后,为继续从工程发包中捞取好处,穆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采取延迟组织人员验收、延迟结算工程款、甚至相关绿化工程不采用招投标而是直接交由“熟人”承包等方式,先后非法收受工程承包人李某某、胡某某等人所送贿款16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穆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高达26.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坦白情节,且其主动向纪检部门全额退还涉案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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