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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前负责人受贿二审获刑1年6个月

日期:2013-12-01 20:59:40 来源:法制网 热度:2097 ℃

    石嘴山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前负责人低价从开发商处购买营业房一套,结果被检察机关指控利用职务便利犯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6月17日,被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利用职务之便的“交易”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人任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人。2003年1月10日,被告人的妻子与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95余平方米营业房一套,单价为每平方米1200元,总价值为114192元,未付房款。2003年9月,因开发公司拖欠检测中心检测费88888元,检测中心拒绝向开发公司出具工程试验检测报告。开发商为此找被告人协商,让检测中心给出具试验报告。被告人要求开发商交清检测费后才出具试验报告,开发商则要求被告人把购房款交了,用收取的房款交检测费。被告人又向开发商提出在房款上给予优惠,开发商表示同意。

    被告人遂分别于2003年、2004年两次向质量监督站交纳了开发商所欠检测费88888元。2004年1月14日,开发商给被告出具一张88888元的商品房销售发票。2004年6月,被告人办理该房房产证时,因合同总价款和发票载明的房款数额不符,办证遭到拒绝,被告人妻子找到一张名为他人的购买开发商商品房的销售发票进行复印,被告人将发票复印件内容涂改为该房房款25304元,变造复印后交给房产部门,于同年6月29日办理了房产证。

    2011年8月10日,被告人将该营业房过户给女儿。经价格认证:该房屋价格为:114084元。检察机关根据有关线索调查认为,被告人利用其主管、经手工程质量检测的职务便利,在开发商向其要求出具工程质量报告的情况下,以出具检测报告为条件,要求开发商给予其妻子购买该公司房屋以优惠,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向开发商支付房款并冲抵开发商所欠检测中心的检测费,导致房屋市场价与其实际支付价差额为25196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当检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后,2012年1月16日,被告人妻子又向开发商交纳房款25304元。2013年2月20日,被告人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法院决定逮捕。

    犯受贿罪获刑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与妻子系夫妻关系,妻子从开发公司购买的房屋系被告人和妻子共同财产,妻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降低房屋购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数额应视为受贿数额。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为此,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已经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对上诉人定罪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二审庭审中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均不成立。原判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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