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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白云大队副队长舒翔因受贿、滥用职权被判刑十年六个月

日期:2013-12-03 21:39:31 来源:贵阳新闻网 热度:3137 ℃

    昨日,白云区“拆迁控违”渎职犯罪案件在白云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原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白云大队副队长舒翔因受贿、滥用职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其上任1年多时间内收受的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及2万元赃款赃物上缴国库。

    经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原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白云大队副队长舒翔,于2009年11月调至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支队白云大队高新片区工作,主要负责白云区沙文镇干田村、苏庄村、王家院村、艳山红镇高坡村下高山组的拆违控违工作。自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舒翔在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接受他人的吃请、财物等,徇私舞弊,从而对巡查到的部分违法建筑不制止、不上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件中被告人舒翔具体犯罪事实包括:2011年3月初,被告人舒翔在职期间,两次巡查到司元红、钟涛、刘林、陈瑜等人合伙在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高山村打靶场修建的违法建筑,便按规定采取了口头制止、没收工具、责令房主接受调查等方式进行制止。为让房屋得以继续顺利修建,司元红、钟涛、刘林、陈瑜通过路言康、王清江邀约被告人舒翔吃饭。被告人舒翔在接受吃请后,未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该栋违法建筑的情况不依职权予以查处并上报。

    2012年初,被告人舒翔带领城管队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巡查到钟云在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干田村正在修建的违法建筑时,便按规定予以制止并没收工具,向房主下达《调查通知书》。房主钟云及施工人员张羽高为保证违法建筑能继续修建,遂通过肖泽云请被告人舒翔吃饭。被告人舒翔在接受吃请后,未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该栋违法建筑的情况不依职权予以查处并上报。

    2012年7月2日,张羽高得知被告人舒翔要购买一辆二手车后,遂出资人民币10万元为被告人舒翔购买了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并将该车过户到被告人舒翔的妻子文姣丽的名下。2013年3月,被告人舒翔在接受纪委调查时害怕此事败露,遂与文姣丽及文姣丽之弟文纯利串通,将该车过户到文纯利的名下。

    2012年4月,被告人舒翔带领城管队员巡查到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四方坡村白洞组附近时,查到魏明友正在修建的一栋违法建筑,就按规定下达了《调查通知书》,责令房主接受调查。为了保证房屋不被拆除,魏明友遂通过马应洪送给被告人舒翔现金人民币2万元及福贵烟一条。

    经审理,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舒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舒翔在巡查违法建筑过程中由于接受了他人吃请,遂徇私舞弊不按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上报,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舒翔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成立,白云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同时,舒翔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舒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此外,赃物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及赃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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