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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煽惑他人2021年立法会选举不投票遭廉署起诉违反选举条例今认罪判刑

日期:2023-06-09 17:02:26 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热度:363 ℃

一名女子在2021年立法会换届选举(2021年立法会选举)的选举期间,将一名前区议员煽惑他人在该选举中不投票的贴文,分享至多个社交媒体群组,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被告今日(6月9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入狱两个月,缓刑两年。

黄佩君,48岁,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办公室助理,承认九项罪名,即在选举期间内作出藉公开活动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条例》)第27A(1)(a)条。

主任裁判官徐绮薇判刑时表示,被告的行为会影响选举公平,诱使他人令选举不能有序进行。考虑到被告认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判处缓刑。

2021年立法会选举提名期于该年10月30日展开,根据《条例》,由当日起直至投票日(即同年12月19日)被界定为该选举的「选举期间」。

廉署于2021年10月30日,即提名期首日,在其官方网站发新闻稿提醒市民,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即属违反《条例》第27A条。

案情透露,黄佩君在2021年立法会选举的选举期间,在九个社交媒体群组上展示同一个煽惑他人在该选举中不投票的贴文。

廉署早前就有关煽惑他人在该选举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贴文展开调查,发现黄佩君展示的贴文,原文由前区议员郭子健在其个人社交媒体专页发布。

郭子健涉嫌在该选举期间,13次在多个社交媒体专页和群组,以及通讯群组频道展示三个煽惑他人在该选举中不投票的贴文,包括黄佩君分享的贴文。因郭子健已离开香港,廉署早前已获裁判官签发手令通缉他。

《条例》订明,「公开活动」包括向公众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讯,以及向公众分发或传布任何材料。《条例》适用于一切与选举有关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在香港境内或在其他地方作出。

为打击可能构成操控或破坏选举的行为,《条例》在2021年新增第27A条罪行,即「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煽惑不投票或投无效票」。任何人士违反该条例,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三年及罚款20万元。廉署至今已落案起诉10人干犯该罪行,全部均被定罪,另有一人接受警诫。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罗铭嘉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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