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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5-10-24 12:48:50 来源:互联网 热度:1492 ℃

财预[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提高地方财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水平,现对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财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切实加强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地方财政部门依法行政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基本原则。

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公开。政务公开应当符合《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保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全面真实。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真实可信,要依据政策,实事求是,取信于民,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

3.注重实效。政务公开必须从实际出发,突出本部门业务特点,简洁明了,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4.有利监督。要积极探索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相结合,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办事,接受群众对财政工作的监督。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财政政务公开包括政策公开执行公开服务公开三个方面。政策公开,主要是公开财政部门已出台的重要政策重大决策;执行公开,主要是公开为基层单位办事的政策依据章程制度程序办法办理时限和结果;服务公开,主要是公开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政务活动。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重点公开的内容。

1.财政政策与法规规章。包括已出台的和正在执行的财政和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及其他重要政策;已发布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财政各项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对外发布的其他法定事项和行政措施等。

2.财政管理制度。包括部门预算编制制度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农村税费改革管理制度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会计管理制度财政监督制度等。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决算报告。

4.财政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包括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批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批准有关情况;财政征收的税费重大减免情况;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审批情况;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情况等。

5.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标采购的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办理程序处置办法以及年度检查制度等。

6.财政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包括财政部门内部机构设置管理职能职责权限及其变动情况,财政部门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变动情况。

7.财政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8.监督投诉办法。包括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办事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办法处理结果等。

此外,在本单位内部还要公开以下内容,包括:领导干部在政务活动中廉洁自律情况;单位内部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情况;干部任免岗位交流竞争上岗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年终考核评比奖惩等情况。

(二)县乡财政重点公开的内容。

县乡财政部门除公开上述内容外,还应结合财政资金的分配,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预决算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

2.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使用与管理情况,包括分配办法分配依据主要因素计算公式以及使用管理规定。

3.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情况。包括财政支农资金扶贫资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以及文教科卫等专项资金的分配办法分配依据主要因素计算公式及使用管理情况。其中乡镇财政分配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扶贫救灾救济优待抚恤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中小学危房改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专项资金,要公开分配结果。

4.乡镇财政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的征管政策计划进度和减免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预算外资金和基金征收的政策依据征收标准和票据领用情况等。

(三)不得扩大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财政保密制度中规定的其他涉密事项。

3.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取得的信息。

4.与刑事及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诉讼公平公正或执法活动的信息。

5.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

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规范有序,注重实效,坚决克服和防止形式主义。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公开时间,做到经常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重要收费项目的调整等,应及时公开。

对于需要公开的信息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公开:

(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

(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举办的新闻发布会等。

(三)利用政府网站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局域网。

(四)通过地方各级政府公报通告公告和政府财政部门规范性文件。

(五)利用电子邮件在线解答留言版等形式。

(六)设立专线电话咨询服务台和直接向群众发放公开信。

(七)汇编文件政策规定等或向有关部门印发宣传资料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八)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九)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乡镇财政部门还应该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群众喜闻乐见的政务公开形式,如明白卡便民手册等,做到挂牌办公机关示意图上墙办事程序上墙办事依据和收费标准上墙办事结果上墙。

四政务公开的程序

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要遵循下列程序:

(一)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保密规定,提出本部门拟公开事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在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的基础上,提出需公开的事项并对具体内容进行核实。

(二)各级财政部门将初步确定需公开的重要敏感事项提请本单位或上级机关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各级财政部门保密委员会负责依照《保密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保密制度>的通知》(财办函[2005]10号)等有关保密的规定对于提出的拟公开事项进行保密审查。

(三)根据拟公开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报同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采取适当方式对需公开信息进行公开。

(五)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六)将政务公开事项及相关资料存档。

五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工作任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制度性工作,纳入正常业务范围,不断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统筹规划,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财政部门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落实;要结合实际,突出本级财政工作政务公开的重点,特别是群众最关心社会最关注的方面;要进一步细化本级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具体任务和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要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下级财政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应接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以及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将政务公开事项及相关资料存档,并将相关政务公开内容及开展情况按照级次分别报地方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完善措施,严格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把推行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体系,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保证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实效性。对群众的监督举报,要快查快结,件件有回声,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对社会公开。

(四)精心组织,整体推进。政务公开是财政部门管理创新职能转变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有效途径。地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推行政务公开必须与其他业务工作有机结合,与金财工程建设有机结合,与政府电子政务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系统规划,整体推进,稳步推开。

六政务公开制度保障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要求,为保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还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各项相关制度。包括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要事项及时公告制度办事指南公示制度监督保障制度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评议制度以及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等。要通过组织座谈发放公开信等形式征询社会各界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财政工作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进行宣传报道,对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的人和事的投诉,要认真受理并及时妥善做出处理,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在全国乡镇财政所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财预[2000]125号)从即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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