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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白领花7.6万元找人替考

日期:2016-01-14 01:13:19 来源:检察日报 热度:1633 ℃

北京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被公诉

白领花7.6万元找人替考,与“枪手”双双被起诉

因代替他人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考生”蔡某在考场内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今天,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对蔡某及与其合谋的考生梁某提起公诉。据悉,该案是北京市首例因考研替考入刑的案件。

“原本想通过考研让自己的事业发展得更好,一时冲动找人替考,没想到造成今天如此严重的后果,也断送了自己的前程。”面对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梁某格外后悔。

今年35岁的梁某原本是某知名电子公司的业务经理。2015年10月,出于职业发展需要,梁某报考了2016年度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

报名后,梁某通过网络查询到了一家所谓的替考机构。根据网上的联系方式,梁某与该替考机构取得了联系。对方自称是“马老师”,与梁某见面后签了《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合作协议》。

按照协议约定,梁某需支付7.6万元作为报酬,代考机构负责为梁某找“枪手”代替其应考。梁某先行支付了5万元订金后,双方约定尾款在考试之后支付。

通过代考机构接洽后,梁某和蔡某搭上了线,由蔡某代替梁某,在其所报考的学校进行现场确认并领取准考证,准考证上的照片也为现场确认时所拍摄的蔡某的照片。

考试当天,蔡某拿着梁某的身份证和印有自己照片的准考证进行考试。监考人员发现蔡某所持的身份证和准考证上的照片不符,产生怀疑。考虑到已经开考,为不影响其他考生考试,监考人员一边让蔡某继续答题,一边与其他监考人员对身份证和准考证上的照片进行再次比对确认。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蔡某带到了考务办公室。在证据和事实面前,蔡某当场承认代替梁某考试一事。学校保卫机关报警后,公安机关到场依法将蔡某带走。梁某随即被传唤。梁某在与公安机关的通话中主动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我是良心丧于困境。”在提讯蔡某时,蔡某痛哭流涕地表示了自己的后悔。

现年26岁的蔡某,原是一名本科毕业的大学生,家境贫寒。自大学毕业到现在,蔡某从没有找到一份固定工作。偶然在网上看到了代考机构发布的代考信息后,蔡某便起意当“枪手”,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以获得“报酬”。上述代考机构与梁某签下协议后,在网上找到了蔡某,与他约定的报酬在500元至3000元之间,具体报酬根据考试成绩而定。

“在该案中,代考机构已经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海淀区检察院公诉一处代理检察员孙鹏表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条法律的修改,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但该案件中的代考机构,在与梁某和蔡某联系时,所留下的都是虚假的信息和名称,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孙鹏说。

“近年来,考试作弊行为频频被曝出。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这些作弊行为只会给予行政处罚,取消单次考试成绩,或对在校考生记大过处分、开除学籍。但替考入刑后,作弊行为属于犯罪,需要依照刑法来处罚。”孙鹏告诉记者,在该案中,蔡某已经进入考场,看到了考题并完成了一门考试,考试作弊行为已经完完整整地发生。尤其是在开考前,已经明确提示考生代考将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得到提示信息后依旧进行考试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2016年1月6日,该案由公安机关向海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淀区检察院受理后,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二人皆系初犯,量刑范围在一年内,在征得蔡某和梁某二人同意后,对此案采取了刑事速裁程序,于1月12日,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对蔡某和梁某依法提起公诉。

“替考不单单是违背诚信的问题,如果不被发现或制止,让代考‘考生’继续考试,他可能会得到优异的考试成绩,这将侵害其他通过合法公平途径考试的考生权益。”孙鹏呼吁,广大考生应努力学习,按照诚信方式来获得真实成绩,以免为走捷径而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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