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公益诉讼 > 正文

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合力保护生态

日期:2022-06-15 15:45:13 来源:法制网 热度:1494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近日,青海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召开服务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10件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

这10起典型案例分别涉及生态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检察两大领域,既是执法司法机关聚焦水环境污染、耕地污染、非法开垦草地、超标排污等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生态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服务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的生动实践,也是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法治理念的警示教材。

发布会上,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了该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情况。改革全面试行后,青海印发了实施方案,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修复监督管理办法、赔偿资金管理办法、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确定生态损害与修复费用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审理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健全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2018年,设立了首家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2021年11月18日,海东市互助县生态环境局检查时发现,某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破坏草地行为。互助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县林草局进行了核查并确认。经调查,该公司在未取得规划手续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项目区域内的206亩土地表土进行清理外运,施工过程中未经批准破坏了56亩草地,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

2021年12月10日,海东市林草局、生态环境局邀请相关部门,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经磋商,海东市林草局与赔偿义务人签订了赔偿协议,确定赔偿费用总计26.2万元,由赔偿义务人以替代修复的形式自行异地修复。

截至目前,青海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70余起,涉及生态破坏、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等类型,以采取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替代性修复、委托第三方修复等方式实施生态环境修复,达到了追责到位、赔偿到位、修复到位的目标要求。

“全省检察机关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围绕守护长江黄河、建设国家公园等重大战略,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作用,强化与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常态协作、密切沟通,开展了助力守护长江黄河健康安澜、助推长江青海流域治污治岸治渔、守护好我们的三江源国家公园等专项活动,在三江源地区、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环青海湖区域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制定落实《青海省“十四五”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中华水塔水生态保护规划》等实施意见,助力打造生态文明高地。”青海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

2022年1月,海东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市乐都、平安区,互助、循化、化隆、民和县等地多个乡镇在种植农作物时大量使用农用薄膜,但残膜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处置,致使大量残膜散落在田间地头、沟渠河道和交通沿线,造成大量白色污染。3月,市检察院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督促、协调各县区及时清理、处置残膜问题等事宜的专题磋商会,共同制定专项整改方案。

目前,相关单位共投入1047万元资金全力推进专项整治,清理、回收、处置农用残膜6804吨,白色污染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磋商方式畅通沟通渠道,推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协同履职,相互协作配合,共同解决问题,促进白色污染这一‘老大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青海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农膜污染治理关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检察机关通过办案督促行政主管部门构建长效保护机制,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绿色农业发展,合力推动美丽乡村建设。

2018年以来,青海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364件,督促恢复被毁损林地2243亩;督促恢复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耕地9212亩,督促恢复被非法开垦和占用的草原5173亩;督促清理污染和被占用的河道413公里;督促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5117吨。

近年来,青海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紧紧围绕省委打造生态“高地”、建设产业“四地”决策部署,自觉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不断健全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的协作机制,持续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切实推动生态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双向发力、相互贯通、提质增效,初步构建了合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的工作格局。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1005921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