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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金拨款呈增长趋势 仍面临资金不足难题

日期:2015-12-30 02:51:04 来源:新京报 热度:1869 ℃

12月4日,来自江西的徐璐(化名)在江西省高院领到了8万元司法救助金。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摄

2012年7月,彭慧(化名)9岁的儿子申明(化名)被人泼了硫酸。

虽然法院判决指使者——丈夫的情人刘丽(化名)执行死刑,但因刘丽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执行,彭慧对儿子的治疗费始终忧虑重重。

然而,两年后,来自江西省高院、南昌市中院、鹰潭市等部门的36万余元救助金,解了彭慧的燃眉之急。

江西省在全国首创联合司法救助,目前已对全省特殊疑难案件的涉及困难当事人743人进行司法救助。

一起家庭纠纷引发的悲剧

12月3日下午,彭慧低头不语,神情忧伤。每次提到申明的遭遇,泪水便不住在眼圈里打转……

这是一起因家庭纠纷引发的不幸案件。

2012年以前,彭慧和丈夫一直经营着小生意,日子过得不错。儿子聪明乖巧,成绩也在班级名列前茅。

她没想到,一场噩梦正在接近他们。

当年7月,申明在没任何防备的情况下,突然被一名男子泼了硫酸,硫酸从他的脸上一直烧到腿上。

“当时看到儿子被烧成这样,我感觉自己疯掉了。”彭慧立即带儿子到医院。但因烧伤严重,申明失去一只眼睛,全身被鉴定为二级伤残。

这场不幸源于一起家庭纠纷。

彭慧的丈夫有个情人叫刘丽。刘丽为让彭慧的丈夫离婚,曾找到彭慧,被彭慧骂了一通。刘丽心怀不满,便找人对申明下手,酿成惨剧。

彭慧一夜间头发变白许多。“儿子是最无辜的受害者,我经常会想,为什么不是我……”彭慧痛哭。

36万救助金发给伤心母亲

王萍是南昌中院一名法官,负责该案一审。她说,这是一起恶性案件,在审理时她只能根据证据和法律中立判决,但内心对于这对母子的遭遇,她深表同情。

最终,这起案件经一审和江西省高院的二审,判决刘丽被执行死刑,刘丽等人赔偿40余万元。

随后,南昌中院启动执行程序。但执行法官梁珂发现,刘丽及其同伙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这就意味着申明的治疗费没有任何保障。”梁珂说。

王萍和梁珂迅速将这起特殊的案件向上级报告。

2014年1月,彭慧接到王萍的电话。王萍告诉她,她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这位伤心的母亲说,因申明伤势非常严重,她和丈夫不得不转到上海的医院救治。夫妻俩卖了房子,借了外债,已花费40多万元,正为后续治疗费发愁,每天都睡不好觉。正是王萍的电话让她心中重燃希望。

彭慧没想到,在填写申请表格后,第一批司法救助款3万元很快就拨付到她手中,只两三天时间。

吴敏是江西省高院这起案件的二审法官。她和王萍、梁珂一样,在判决后马上告诉彭慧申请司法救助。

彭慧说,2014年到2015年,她收到来自江西省高院、南昌市中院、鹰潭市、余江县的多笔司法救助金36万余元。

江西探索联合司法救助

江西省政法委执法协调监督处处长王建华是此案司法救助的主要操盘者。

在她看来,这起案件具有很强特殊性。一是执行不到财产,需要资金量很大。二是家庭贫困,后续治疗费用巨大,家人无法承受,已背负高额债务。三是这是一起人案分离的案件,涉及当事人是鹰潭人,案件发生地在南昌。

“如果按照一般性司法救助案件处理,当事人得到的救助只有几万元,不能解决当事人基本的治疗费用。”

王建华在向江西省政法委领导上报后,决定对这起案件启动联合司法救助。

联合司法救助,是江西省在全国范围内首创的一种司法救助模式。这种司法救助模式只针对特殊、疑难案件。

王建华介绍,一般性案件的案发地和户籍地是一个城市,救助只能由该市办案部门上报政法委救助,救助金额相对较小。而跨区域联合司法救助主要针对案发地和户籍地是两个城市,执行不到财产,家庭贫困,后续费用巨大,高额债务的特殊疑难案件及群死群伤案件。对这类案件,江西省政法委会在省公安厅、省法院、各地上报后统一核查研判,并主导司法救助。

“一般来说,省政法委会协调省办案部门、案发地办案部门、户籍地政法部门联合救助。”王建华拿彭慧案举例说,该案案发地在南昌,一审法院南昌中院是办案部门,江西省高院是二审,户籍地是鹰潭市,所以最终该案由南昌中院、江西省高院、鹰潭市实行联合救助。

对于群死群伤案件,王建华解释,比如重要交通事故案件,造成多人死伤,在责任人财产执行难的情况下,也会启动联合救助。

江西省政法委执法协调监督处阳志良称,2013年和2014年,江西省对特殊疑难案件的司法救助涉及困难当事人743人,实现了“救急”的良好社会效果。

■ 延伸

中央和地方下拨司法救助金呈增长趋势,仍面临资金不足难题

中央将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

虽然政府对于司法救助金的拨款在增加,但现实中还存在资金不足等问题。对此,中央政法委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诉讼费减免、社会救助等的衔接机制。

背景

救助对象主体扩容

2004年,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2009年,中央多部门出台《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意味着救助工作升至制度层面。刑案被害人及其家属是主要救助对象。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6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其将司法救助的对象主体扩大,除刑事案件被害人外,新增了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及民事案件被侵权人等主体。

难题

救助资金尚有缺口

在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看来,司法救助群体绝大部分是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弱势群体,国家司法救助对象的扩容体现中央对该群体的关注,也是我国司法救助的进步。但目前救助资金不足仍是一大难题。

王建华对此深有体会。“每个司法救助案件,背后都是一起惨剧。”王建华所在的江西省虽经济水平属于欠发达省份,但每年省级财政投入的司法救助资金在全国处于中上游水平。即便如此,王建华也觉得司法救助“应救尽救”只是个理想状态。

阳志良称,目前刑事案件的司法救助主要是公安环节和法院环节。公安环节一般是长期不能侦破的案件,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救助。法院环节主要是法院判决后很难执行的案件。这些案件数量很大,只能选择家庭贫困,债务负担较大的案件。

对于救助金额,王建华举例:2014年,江西省省级救助案件平均个案救助金额为4.14万元,市县两级分别为2.62万元和2.25万元。这对于一些重大人身伤亡案件的当事人而言,其帮助作用很有限,根本上解决还要靠当地政府的帮扶救助,织就社会保障网。

建议

资金来源有待扩大

2014年、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并以此撬动地方加大资金投入力度。2014年,各省市各级财政安排救助资金17.7亿元,2015年数额为22.4亿元,年增26.5%。

宋英辉认为,即便如此,对于庞大需要司法救助的群体来说,仍显不足。虽然司法救助的原则是“救急不救贫”,属于临时性救助范畴,但需更多资金来源予以支撑。

宋英辉表示,目前司法救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可考虑通过引入民间公益组织,通过社会募集等方式扩大资金来源。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认为,目前国家司法救助还存在着救助标准各地自由裁量,“同案不同助”,审批时间过长,信息公开不及时等问题,都需出台文件予以细化标准和严格要求。

中央政法委方面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诉讼费减免、社会救助等的衔接机制,同时要求各地细化各类案件的救助标准,缩短救助审批和资金发放时间,探索建立开放、透明、便民的阳光救助机制,努力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享受及时、公正、公开救助。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江西、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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