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21 15:03:04 来源:正义网 热度:1637 ℃
南甲为乌海市南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乌海市南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从乌拉特后旗某矿业公司购买盐酸,后者给其每吨盐酸补贴运费100元,然后盐酸由其负责处置。在高额运费的诱惑下,南甲指使南乙、郭某、王某等人将所购的部分盐酸倾倒到杭锦后旗境内排干渠里共计倾倒了2000余吨,造成流水重大污染。
该案为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后,全区首例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该案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检察院提起公诉,南甲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杭锦后旗检察院审查案件期间,向相关企业及环保部门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建立和完善有关管理与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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