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治资讯 > 刑事诉讼 > 正文

公司员工传授犯罪方法将客户卡内46万转为已有

日期:2015-12-24 15:50:02 来源:正义网 热度:1695 ℃

明知他人将要实施犯罪,仍积极向其传授犯罪方法。日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检察院审查终结一起职务侵占、传授犯罪方法案。经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被告人朱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城中区“王府井大楼”某公司任运维专员期间,利用工作账号及被告人朱某某传授的方法,将客户购物卡重置密码进行转账套现,非法侵占公司现金460992元,并将赃款挥霍。

吴某某第一次将客户卡内的钱转为已有后,便将转款的事情告知了朱某某。朱某某随后向吴某某提出了转长期不用的卡上的钱取现,以此来隐匿其犯罪行为的建议,其主观上明知吴某某转钱会使持卡人受损失,客观上也向被告人吴某某提出了转老卡而不要转新卡的犯罪方法。

最终法院对二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160112200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