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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一集体企业负责人挪用企业资金100万元获刑

日期:2016-04-20 00:37:40 来源:正义网 热度:2052 ℃

石家庄市一家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丁某私自将本企业的资金100万元挪用给其子用于注册个人公司使用。日前,经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四年。

经查,被告人丁某,男,现年60岁,系石家庄市某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丁某的儿子想要个人开办一家公司,但是由于缺少注册资本金一直没能成行。丁某对儿子开办公司的事也非常着急,想施以援手。碰巧,丁某了解到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某企业账户上正好有一笔100万元的资金闲置,丁某就打起了该笔巨额资金的主意,2015年6月的一天,丁某找到该企业的会计朱某,让朱某将该企业账户上的100万元资金挪用给其子用来注册公司使用,迫于丁某的压力,朱某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丁某的指使照办,一个月后,朱某在帮助丁某的儿子办完其私人公司注册后将该笔资金又归还到了企业账户上。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作为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朱某作为企业会计,其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二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但朱某所起作用相对较轻,另外,由于挪用资金时间较短,未给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对丁某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对朱某也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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