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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2026)

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26-08-26  施行日期:2026-10-01

日期:2026-09-16 23:11:54 来源:法律法规库 热度:5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天然橡胶管理条例

(1992年5月25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1年2月25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6年2月13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2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然橡胶的管理和开发利用,保障天然橡胶供给安全,促进天然橡胶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橡胶种植、加工、贸易、研发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天然橡胶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科技创新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橡胶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资金用于天然橡胶发展。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天然橡胶种植生产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天然橡胶产品的生产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天然橡胶的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天然橡胶管理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天然橡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天然橡胶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天然橡胶种植生产的保护管理措施和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天然橡胶种植面积稳定。

天然橡胶林木的更新采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天然橡胶种子园、增殖圃和良种苗木繁育基地建设,选育推广具有高产、优质、抗逆、速生等特性的优良品种,建立完善种子质量溯源制度。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天然橡胶种子。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然橡胶种植栽培的管理,推动标准化胶园和特种胶园建设,推广天然橡胶栽培、抚管、采割等各项生产技术规程。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天然橡胶种植栽培、割胶技术、病虫害防治、智能割胶设备操作和数据采集使用等实用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依法利用天然橡胶林发展林药、林菌、林畜等林下经济,但不得破坏天然橡胶的生长环境。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天然橡胶原料信息化交易平台建设,合理布局并引导相关企业推进标准化收胶站(点)建设。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草、气象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天然橡胶病虫害以及其他灾害监测体系,组织做好天然橡胶病虫害统防统治和胶林防寒、防旱、防火等工作,提高天然橡胶生产防灾抗灾水平。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天然橡胶灾害救助、鉴定机制,协助做好保险赔付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天然橡胶生产经营主体升级生产工艺和设施设备,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天然橡胶高附加值产品生产能力。

鼓励和支持研发高端天然橡胶新材料,开发功能性特种橡胶制品,提升天然橡胶副产物综合利用水平。

鼓励和支持天然橡胶制品加工企业向产业园区聚集。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天然橡胶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制度,引导天然橡胶生产经营主体申报使用区域公共品牌。

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天然橡胶现货交易市场建设,引导天然橡胶企业参与期货交易。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天然橡胶在种植、加工、贸易、运输等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天然橡胶保税仓物流、仓储加工等业态发展。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元化人才引进体系,建立天然橡胶服务人才的协同育人机制,推动校企、校研合作,建设实训基地。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全方位合作,建立天然橡胶重点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天然橡胶标准体系建设,引导天然橡胶生产经营主体执行相关标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天然橡胶数据库,推进天然橡胶种植、生产、加工、贸易等各重点环节数字化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天然橡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假天然橡胶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天然橡胶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劣天然橡胶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天然橡胶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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