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6-08-15 施行日期:2026-08-15
日期:2026-09-11 16:11:53 来源:法律法规库 热度:8 ℃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2006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6年7月2日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岳麓山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家《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其范围为:北至龙王港、咸嘉湖一线,南至后湖、寨子岭南缘,东至橘子洲以东湘江中心,西至桃花岭北侧山麓,其中包括麓山景区(含新民学会景点)、天马山景区、橘子洲景区、桃花岭景区、石佳岭景区、寨子岭景区、后湖景区、咸嘉湖景区等。麓山景区、天马山景区、橘子洲景区以及岳麓书院与牌楼口之间牌楼路两侧各30米范围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风景名胜区的具体界限依据国家批准的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措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资金。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是指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事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广电、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有关保护工作。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单位应当保护好本单位内的风景名胜资源,服从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资源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植被、山体、水体、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和各项设施等,有权制止或者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对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各景区、景点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设立界桩、界碑。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的要求,征收核心景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依法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依法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筹集渠道,提高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整体效益。
第十一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污染物的排放等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景物、景观和安全、环境卫生方面的需要,建立健全岳麓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核心景区内经营商品、服务项目、食品加工方法以及使用的包装物等的管理。
第十二条 切实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植被,加强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防治有害生物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林木,因林相改造、抚育更新等原因确需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登记建档,挂牌保护。
第十三条 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古墓葬、古遗址、碑碣石刻等文物古迹。
对岳麓书院、爱晚亭、黄兴墓、蔡锷墓、禹王碑、新民学会旧址、麓山寺、七十三军抗日阵亡将士墓、云麓宫、橘子洲头诗词碑、飞来石等国家、省、市文物保护单位和古迹应当划定具体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制定保护措施。
对毛泽东青年艺术雕塑等重要人文景观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场所的修缮,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国家规定执行,保持其历史风貌。
第十五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智慧景区建设,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服务管理平台,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推动景区生态保护的数字化应用,提高景区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并依法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完善监管执法机制,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设立风景名胜区标志、路标和安全警示等标牌,改善安全、交通、消防、服务等设施和游览条件。禁止超容量接纳游客,禁止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十七条 在已建成的景区内进行经营活动,应当由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指定的地点文明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摆摊设点、照相摄影、游艺娱乐等经营活动。
凡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八条 麓山景区和橘子洲景区内,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驶。但以下车辆除外:
(一)执行消防、救护以及施工作业、巡逻、环卫等任务的车辆;
(二)景区的环保型观光营运车辆;
(三)景区内常驻单位车辆,以及进入景区公共停车场的机动车。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景区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公共停车场。车辆进入景区应当按规定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在景区内进行载客游览、观光等活动。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景区交通管理的具体工作,保障景区交通安全、畅通。
第十九条 禁止违反生态环境、风景名胜区管理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餐饮设施、开设餐馆。
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划设立开发区、度假区;
(二)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
(三)填塞或者污染桃子湖、咸嘉湖、后湖、顺塘水库等水域;
(四)开山、采石、开矿、开荒、取土、围湖造地、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六)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七)乱扔垃圾;
(八)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野炊、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九)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珍稀植物;
(十)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界碑、标志、标牌、坐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
(十一)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攀爬、越野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影响人身安全的活动;
(十二)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要求散发广告传单;
(十三)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核心景区内除遵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
(二)新迁入住户;
(三)伪造、变造或者倒卖景区准入凭证,扰乱景区管理秩序。
前款第一项的建(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核心景区内需迁出住户住宅名册,根据住户居住情况、住宅安全状况和规划实施需求,制定逐步迁出的实施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建(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已建成的建(构)筑物,破坏景观、妨碍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依法搬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并制定水土保持方案。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经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核心景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项目建设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的绿地率应当达到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建设费,应当列入总投资,专项用于绿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和地形地貌;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植被。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已建成的景区内从事摆摊设点、照相摄影、游艺娱乐等经营活动,扰乱景区管理秩序的,由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开发区、度假区或者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条: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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