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8-19 09:34:38 来源:正义网 热度:2577 ℃
近日,原审由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启华涉嫌贪污、受贿一案二审宣判,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胡启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5万元。
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胡启华自2002年至2011年担任中共高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生产、经营、工作提拔、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48万元。胡启华在同期采取虚开汽车维修费、车辆油费、茶叶费发票、虚报生活接待开支等方式。套取国家资金134036.2元,用于个人开支。二审法院综合胡启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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