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26-08-26 施行日期:2026-10-01
日期:2026-09-24 16:12:10 来源:法律法规库 热度:7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古茶树保护条例
(2011年2月25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6年2月13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2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茶树保护,合理利用古茶树资源,根据国务院《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古茶树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保护的古茶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野生茶树和栽培型茶树。
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古茶树保护的,还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古茶树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推进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融合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古茶树,应当维护所有权人、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资金用于古茶树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古茶树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财政等主管部门编制古茶树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古茶树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与自治州古茶树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古茶树资源调查、登记等工作,完善古茶树数据信息库。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划定古茶树保护范围,并依法公布。
第八条 古茶树实行一级、二级、三级保护,保护层级按照国务院《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确定。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茶树分级保护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
偏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古茶树可以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古茶树日常养护责任人的技术培训,指导其按照古茶树保护技术规范对古茶树进行科学养护。
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古茶树病虫害防治技术研究,提供病虫害防治市场化服务。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茶树保护监测设施建设,对土壤、气象、有害生物等进行动态监测,推进古茶树区域生态修复,保护和改善古茶树生长环境。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古茶树种质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加强对古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圃、基因库,开展种质资源研究利用,选育和示范推广茶树优良品种。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非法采伐、移植古茶树;
(二)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茶树;
(三)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
(四)向古茶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五)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六)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挖沙、采石、取土;
(七)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破坏古茶树的伴生树木或者种植影响古茶树生长的经济林木、农作物;
(八)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使用危害古茶树的生长调节剂、化学除草剂;
(九)在古茶树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茶树;
(十)破坏古茶树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十一)其他损害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不损害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依法利用古茶树资源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古茶树产品品牌,提升茶产业综合效益。
鼓励和支持开展地理标志产品申报,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开展绿色、有机认证。
第十五条 自治州茶叶有关行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依法开展古茶树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推动茶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草等有关部门做好古茶树产品标准化建设工作,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鼓励开展古茶树茶叶生产加工、营销和茶文化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茶山、古茶园、茶马古道、茶俗、茶歌、茶技、茶艺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加强数字化和影像化记录,推进活态传承。
鼓励申报与茶有关的文化遗产,支持创作突出地方特色的茶文化作品。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利用古茶树资源发展休闲旅游、观光体验、健康养生等产业。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古茶树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古茶树死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茶树的,处每株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茶树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茶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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