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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平昌县国土局土地中心原主任马朝彪受贿210万获刑12年

日期:2013-10-28 22:21:16 来源:中新网 热度:2099 ℃

2000年3月任平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总公司总经理;2003年9月至2005年3月先后任平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副主任、主任;2009年3月至案发前任平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主任,同时担任平昌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土地拍卖师。在任上述职务期间,马朝彪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10万元。

 1月30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朝彪受贿案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马朝彪有期徒刑12年。追缴被告人马朝彪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10万元,上缴国库。2012年4月,检察机关对马朝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马朝彪在立案调查期间退赃款人民币200万元。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朝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朝彪积极退缴大部分赃款,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朝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马朝彪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10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资料延伸】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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