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0-31 02:52:10 来源:青海日报 热度:3168 ℃
近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以贪污、诈骗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西宁特殊钢集团公司某处的工会会计刘某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万元。
刘某原是西宁特殊钢集团公司某处的工会会计。自2004年6月起,其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模仿领导签字、偷盖领导印章和涂改发票的手段,多次在公司财务处虚报发票,贪污公款13.53万元、诈骗公款22.59万元,并利用职务之便将由自己保管的职工捐款5万余元挪用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116185072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