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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洪禹被诉贪污罪始末 二审在辽宁营口大石桥市开庭

日期:2013-11-02 15:04:51 来源:民生周刊 热度:2755 ℃

 2013年5月15日,辽宁营口大石桥市上空阴霾一片,闷热无风的天气令人感到窒息,即便往日熙攘的商业步行街上也鲜见来此购物的市民。而与清冷的街道不同的是,这一天,坐落在这里的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却人头攒动。

 众人是来旁听高洪禹被诉贪污罪一案二审庭审的。这场本该在营口中院举行的庭审,被提前指定在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进行,原因是“为了便于提审被告人”。

 作为一审法院,此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依据检方指控,审理认定被告人高洪禹作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人民币880502元,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因不服判决结果,高洪禹当庭表示上诉。尽管营口市中院在受理此案后做出了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裁决,但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依旧坚持判罚无误,并于2012年12月19日做出与第一次审理结果一致的判决。

 那一天,面对十二年的刑罚,被告人高洪禹再次当庭表示要上诉。

 下岗工人偶遇创业良机

 其实,现年60岁的高洪禹此前并没有骄人的从业履历。农民出身的他初中毕业后做过多年农民,后进入大石桥周家镇供销社工作。

 上世纪90年代末,由于体制原因,买断工龄的高洪禹以供销社职工的身份下岗待业。期间,他也曾想过与人合伙做些水产生意,但生性倔强的他并不适合纷繁复杂的生意场。

 或因业余期间对摄影的痴迷,待业在家的高洪禹靠参加各类庆典活动维持生计。

 “谁家有结婚的,我父亲就主动去问问人家要不要婚礼摄像,起初他是不收费的,说是乡里乡亲的张不开嘴。后来家里人看他忙了半天,连一盒摄影带的钱都挣不到,都不想让他干了。”高晓萍(化名)是高洪禹的女儿,她告诉《民生周刊》记者,如果不是家人的反对,她的父亲很可能义务服务到底。而即便是后来有偿服务了,高洪禹也只是象征性地收一些车马费。

 2003年春天,高洪禹在一次婚庆现场偶然得知周家镇有线电视管理站要对外承包的消息。对于高洪禹来说,这是一个足以燃起创业激情的好消息。

2003年7月,高洪禹与周家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周家镇有线电视管理站目标管理责任书》,协议约定:“由下岗职工高洪禹出资35。5万元买断周家镇有线电视管理站全部资产,自购买之日起产权归高洪禹所有。由高洪禹承包经营周家镇的有线电视管理站,每年向镇政府缴纳管理费2万元,合同期限自2003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老高承包后,周家镇有线电视事业确实得到大力发展。”周家镇一位曾与高洪禹私交甚好的村干部告诉《民生周刊》记者。

 而据高晓萍回忆,从2003年8月开始,高家人一共投资114万元用于铺设线路和发展有线电视用户。2007年年初,并未收回前期投资成本的高洪禹又做通了家人的工作,先后投资11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直至2011年案发时,高洪禹才从自己所承包的有线电视管理站中获得收益。

 “罪”源有限电视费

 那么又是什么原因把高洪禹推向了被告席呢?

 原来,早在2007年,大石桥市政府要求各乡镇将有线电视承包权上收,并召开了“大石桥市发展农村广播电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中明确要求,各乡镇政府与承包者应立即终止承包合同,尽最大可能维护承包者的合法利益。如遇不配合的承包者,先终止有线电视信号的传送,同时责成大石桥市公安局税侦大队对经营者几年来的纳税情况予以查处,如有偷漏行为,依法严惩。

 据高晓萍回忆,高洪禹当时认为《周家镇有线电视管理站目标管理责任书》所规定的承包期限并未到期,此时收回承包权显然是政府与民争利。“但我父亲怕政府把信号中断了,如果真这样全镇3000多户便没有电视可看了。”她说。

 而根据当时大石桥市政府的会议精神,与承包人终止承包合同后,各乡镇有限电视管理站经营权限上收至大石桥市广播电视台。为了保证有线电视用户正常收视,无奈的高洪禹与大石桥市广播电视台签订了《周家镇有线电视垂直管理协议》。

 协议约定:“由大石桥广播电视台中止高洪禹与周家镇政府签订的《周家镇有线电视管理站目标管理责任书》;电视台聘用高洪禹为周家镇广播电视站站长;2007年4月30日起至2009年12月30日,由高洪禹继续收费3年算作补偿。”

 事实上,《周家镇有线电视垂直管理协议》签订后,大石桥广播电视台并未履行约定。

 高晓萍告诉《民生周刊》记者:“直到目前为止,我父亲的人事关系还没有调入电视台,电视台没有给他发过一分钱工资,也没有给保险。”

 在此背景下,当时的高洪禹认为,大石桥广播电视台不是《周家镇有线电视管理站目标管理责任书》的一方当事人,故其无权中止周家镇政府与自己签订的协议。

 “我父亲觉得既然电视台没有履约,那么他周家镇政府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就是有效的,于是照常收取了2010年至2011年的有线电视费。”高晓萍告诉《民生周刊》记者,连同安装费用在内高洪禹共收到880502元。

 此后,大石桥广播电视台曾要求高洪禹“上交”这笔款项,但遭到高洪禹的拒绝。“我父亲坚持认为自己是在《目标管理责任书》框架下收取的费用,而这笔钱是自己的合法所得,不需要向电视台上交。”高晓萍回忆说。

 此后不久,大石桥广播电视台向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检举称,自己的职工高洪禹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有限电视费。

 大石桥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于2012年3月21日向大石桥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无罪辩护

 5月15日二审庭审现场,身披3016号桔红色羁押服的高洪禹被法警带到被告席上。此时,高悬的国徽和审判席的法官正对着他,而在他左右两侧分别是营口市检察院的两名检察官以及他的辩护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英杰。

 上午10时,主审法官宣布开庭。法槌刚一落下,控辩双方便就高洪禹是否有罪进行了激烈的辩护。

 辩护人指出,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

 辩护人认为,买断工龄的下岗职工高洪禹是否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决定着高洪禹是否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高洪禹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这决定着高洪禹是否符合贪污罪的客观方面,其收归己有的2010年、2011年以及2007年4月30日后新安装用户有线电视费总计880502元是否是公共财物。

 辩护人强调,上述陈诉必须依据一个重要事实,就是《周家镇有线电视垂直管理协议》是否有效。辩护人认为,如果此协议有效,高洪禹构成犯罪;如果此协议无效,高洪禹就没有义务将其所收取的880502元周家镇有线电视费交给大石桥市广播电视台,因此就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周家镇有线电视垂直管理协议》。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三方即大石桥市广播电视台无权中止高洪禹与周家镇人民政府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周家镇有线电视管理站目标管理责任书》,第三方即大石桥市广播电视台中止高洪禹与周家镇人民政府订立合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无效。

 而根据大石桥市广播电视台与周家镇政府签订的《大石桥市镇(区)广播电视垂直管理协议》第6条规定:“大石桥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负责与承包者高洪禹签订补偿还款协议,乙方周家镇政府作为见证人签字。”事实上大石桥市广播电视台在与高洪禹签订《周家镇有线电视垂直管理协议》时,协议上根本没有周家镇人民政府的签字,因此大石桥市广播电视台与高洪禹签订的《周家镇有线电视垂直管理协议》无效。

 辩护人认为,本案是不应该刑事立案的案件,充其量也就是因履行合同争议引起的民事案件。大石桥电视台完全可以依据民事合同的规则,去法院起诉。如果合同有效,法院确认高洪禹违约,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退还有线电视费。

 辩护人认为,高洪禹不是国家公务人员,更不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高洪禹不是贪污罪犯罪的主体,因而不构成贪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辩护人指出,高洪禹是一个买断工龄的下岗职工,直至今日,高洪禹的人事关系、保险关系,都在劳动社会保障局,而大石桥广播电视台没有与高洪禹签订聘用合同,因此任命之说并没有法律依据。

 尽管如此,控方亦指出,依据已经掌握的证据,能够证明高洪禹系大石桥广播电视台任命的周家镇有限电视站的负责人,是大石桥广播电视台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因高洪禹在收取周家镇有线电视费880502元并未上交,因此可以认定高洪禹已经构成贪污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高洪禹贪污罪成立。

 庭审结束后,法院未做当庭宣判。

 高洪禹被诉贪污罪名究竟能否成立?营口中院最后将做出怎样的裁决?高洪禹一案背后的“大石桥政府与民争利”之说又是什么?本刊将在后续报道中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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