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2-24 13:00:03 来源:正义网 热度:1482 ℃
一笔30万元的借款,是否与6年前的某次履职行为有着因果关系?一个有着多个盈利性项目的事业单位,将收入盈余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奖金,是违纪还是犯罪?昨天,围绕这两个问题,曾担任杭州市政府副秘书长的祝某平,站在了杭州市中级法院的被告人席上受审。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指控他受贿、私分国有资产2项罪名,而他和辩护人则认为,前者只是借款,后者只能算违纪。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是贿款还是借款?
1959年出生的祝某平,曾先后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杭州市分会会长(以下简称杭州贸促会)、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杭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杭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等职。
从检察机关的指控来看,祝某平涉嫌受贿与私分国有资产2项罪名,犯罪主要发生在他担任杭州贸促会主要负责人期间。
起诉书显示,祝某平在2000年担任杭州市贸促会副会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贸促会承办西博会人居展过程中,帮助杭州正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获得人居展的设计和布展工程。
时隔6年,也就是2006年5月,祝某平以购房借款的名义,向正野公司徐某索要3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两个行为前后有因果联系,祝某平涉嫌受贿。
昨天,祝某平当庭表示,2006年,他确实因购房需要,向徐某借过30万元。但当时,双方都没有考虑过他的官员身份,也没有提到过当年的那笔业务关系。
祝某平说,2000年的人居展,本是由杭州市房管局承办,贸促会如果想承接,需要提供优秀的设计方案。当时的贸促会从来没有做过大型展览会,而徐某的正野公司恰恰做过中国茶叶博物馆、丝绸博物馆等大量展览馆项目,贸促会这才邀请正野公司参与这个项目。事实上,正野公司的设计方案,在西湖博览会会展板块获得唯一金奖。祝某平认为,这是他正常履行职务行为。
“我和徐某可以说是‘发小’,我们之间的借款,完全是出于朋友情面,并不涉及任何的利益输送。”用祝某平的话说,徐某是他“唯一可以避嫌借钱”的人。那为什么这笔钱后来没有归还呢,祝某平回忆说,2008年,他曾向徐某提过还款的事,还要过银行卡号,但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忘了,徐某事后也从未提及。祝某平表示,他误以为已经将钱还清了。
对此,公诉人当庭出示证人证言。人居展承办人之一钱某称,2000年的人居展是在祝某平的帮忙、协调下,项目才交给徐某的公司负责。钱某曾向祝某平提出,徐某的报价较高,但祝某平知晓情况后,仍同意接受报价支付款项,徐某的公司因此“名利双收”。
公诉人还指出,一笔30万元的借款,数目较大,但祝某平完全不记得有无归还,从生活经验判断,是不符合常理的。
自收自支还是收支两条线?
检察机关同时指控,2002年底,杭州市贸促会为逃避财政部门监管,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经时任贸促会会长的祝某平决定,由贸促会业务部门和下属的中国国际贸促会杭州调解中心(后更名为杭州市国际贸易服务中心)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之后使用小金库中资金给单位员工发放奖金和福利。
检方查明,2003年到2007年6月间,杭州市贸促会通过杭州四海五洲商务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业务单位,以多报、虚报项目支出等方式套取资金,并存放在“小金库”中。后经祝某平同意,将“小金库”中资金505.6893万余元私分给贸促会及下属单位员工,祝某平本人分得33.1152万元。
对于这项指控,祝某平和他的辩护律师称,只能算是违纪,不能算违法,因为杭州市贸促会发放的奖金福利不是国有资产。
祝某平的辩护人认为,杭州市贸促会本身性质是“杭州市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协会和团体组成的全市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贸促会只有5种收费要缴入财政专户,分别为证书工本费、认证费、仲裁费、设备和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ATA单证册收费,“除了这5种收费外,其余均不作为国有资产计算”。
同时,辩护人提出,当时杭州贸促会实际上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除国有资产之外的单位盈利,用以作为考核激励员工的奖金发放并无不妥。
公诉人指出,根据相关财政规定,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应直接交到财政账户,必须按照财政统一监督管理来进行发放,“这些资金的收入不是像祝某平说的那样可以自行发放”。
公诉人昨天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杭州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贸促会部分收入性质的一个说明。说明明确贸促会属于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该单位通过组团到境外参加展览、组团出境考察交流等取得的收入,是经市政府授权而取得,因此不属于贸促会单位集体资金,而是国有资金。而根据规定,该单位取得的这些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储存,支出由单位编制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不得截留收入。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祝某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索取他人财物,杭州贸促会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祝某平系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应当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他刑事责任。
昨天庭审结束,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115380690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