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法律博客:学法律知识了解最新法律法规!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博客 > 法律法规 > 疫情防疫法规 > 正文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日期:2015-10-24 21:42:57 来源:互联网 热度:1711 ℃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迅速有效控制疫情蔓延扩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决定对医疗机构非典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织单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对本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非典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我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二检查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收到此文之日起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监督检查。在非典防治工作中还要注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三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疫情报告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84号)和《卫生部关于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1号),检查医疗机构疫情报告落实情况。

2检查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医疗机构报告的和通过其他途径获悉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非典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取相应措施情况。

(二)消毒隔离

1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卫机发10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2号)要求,检查医疗机构设立专门发热门诊对疑似病例立即隔离留观对临床诊断明确的病例及时转运到集中收治的医院隔离治疗情况。

2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卫机发9号)要求,检查医疗机构转运非典病人和非典疑似病人情况。

3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检查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情况。部属部管医院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还要对部属部管医院落实《关于部属部管医院必须全力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卫机发17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医务人员防护

根据《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消毒隔离工作规范(试行)》,检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防护工作情况。

四检查方式及要求

(一)监督检查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以现场检查为主。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从严检查。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立即责令医疗机构纠正解决。未按照上述规定做好非典防治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从严从重处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报我部卫生监督中心。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站已累计被访问:92850956 次

蜀ICP备14005278号-5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

Copyright ©201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九品法律博客

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_ 中国法律法规科普-九品法律博客 网站地图 | 免责申明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