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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助再审检察建议“洗冤”

日期:2019-09-30 13:45:27 来源:法制网 热度:843 ℃

法制网记者 杨傲多

循环借款合同期内夫妻离婚,一方再次申请使用循环贷款,能否算作夫妻共同债务?近日,四川省检察院发布检察建议精品案例,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检察监督案入选。

黎某与何某某原系夫妻,二人曾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J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J支行”)申请了循环贷款,在合同期内,夫妇二人离婚。2016年7月18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J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J支行”)起诉至四川省J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黎某、何某某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

循环贷是指客户将商品住房抵押给银行,可获得一定的贷款额度,在房产抵押期限内客户可分次提款、循环使用。但贷款不超过可用额度单笔用款时,只需客户填写提款申请表,不用专门再次审批即可提取现金。

2016年8月30日,J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农行J支行与黎某、王某某、梁某之间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黎某与何某某系夫妻关系,何某某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在借款申请书上已签名,表明其知晓该借款,且何某某也未举证证明借款系非夫妻共同债务,此笔借款系黎某、何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该院一审缺席判决支持银行诉求。

何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11月17日,C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何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8年4月25日,何某某不服J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案涉5万元的循环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向J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J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何某某与黎某已于2011年10月17日离婚,之后黎某申请使用循环贷款不能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因此,案涉5万元循环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该案有新的证据表明《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的签名捺印并非何某某本人印迹,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且一审未经依法传唤缺席判决,程序不当,2018年7月20日J县人民检察院向J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18年12月10日,J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何某某的申诉理由成立(离婚后黎某向农行J支行的借款,不应由何某某承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部分有误,应予纠正。改判驳回农行J支行要求何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为夫妻一方举债存续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黎某在离婚之后再次申请使用贷款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该类案件应重点核实循环借款期间夫妻婚姻状况是否有变化、证明夫妻借款合意的证据是否真实、原审缺席判决程序是否正当等问题。可借助司法鉴定技术,核实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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