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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办婚礼不登记彩礼要退回

日期:2019-11-20 19:45:09 来源:法制网 热度:831 ℃

法制网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崔杨 一女子在举办婚礼后却迟迟不去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在数次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及其家人退还彩礼及恋爱期间转账给女方的财产。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后支持男方的诉请,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和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和现金共计47844元。

2018年9月,原告陈某男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夏某女,双方按当地习俗订婚,陈某男给了夏某女36600元现金彩礼,以及价值6844元的黄金首饰。2019年2月12日,双方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夏某女一直拖延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夏某女外出,多次向陈某男索要钱款,陈某男通过微信支付和转账的方式共计给付夏某女11800元。陈某男多次要求夏某女回来协商领证的事,7月12日夏某女回来,双方协商未果,几天后夏某女再次外出,其后陈某男与夏某女失去了联系。

陈某男认为,夏某女有骗婚之嫌。为此,他诉请法院要求夏某女及其父母夏某某、张某妹返还上述财物。

最终,芳草湖垦区法院判决被告夏某女、夏某某、张某妹共同返还原告陈某男给付的彩礼36600元;被告夏某女返还原告陈某男给付的黄金首饰款6844元及支付宝转账的4400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原告彩礼是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支付的财物,一方给付的彩礼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应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被告虽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基于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给付的彩礼36600元应予以返还,且原告给付彩礼款时被告夏某女及被告夏某某、陈某妹均在场,应视为共同接受人,一并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夏某女及夏某某、张某妹共同返还彩礼366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对于原告在订婚时送给被告的黄金首饰,也是以与其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属于彩礼范畴,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夏某女返还黄金首饰款6844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被告夏某女的11800元,因为支付宝转账账单详情上明确转账账户为夏某女名字的是4400元,另微信转账7400元无法证明收款方是夏某女本人,故被告应返还原告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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