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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办理工商登记侵害姓名权

日期:2021-11-08 15:45:05 来源:法制网 热度:579 ℃

庄永生

近3年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将他人丢失身份证用于冒用他人姓名办理股东登记、公司高管登记等情形所导致的姓名权纠纷呈逐年上升态势。该类案件常具有以下特点:冒名者通过冒用姓名及身份信息等侵害姓名权方式进行工商登记,主观上大多具有规避法律、逃避债务,规避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的出资义务、公司高管的管理义务或为享受国家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等种种不法目的。

多数被侵权人在被牵涉入公司债务清偿之后才发现相关侵权情况,有的甚至或已卷入公司经营债务清偿并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或被采取划拨存款、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给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对于被侵权人而言,提起姓名权侵权诉讼更多是一种事后无奈自证清白的行为,相关维权成本较高。

审判实践中也发现有“自愿被侵犯姓名权”的现象,此类情形多为“被侵权人”自愿成为某公司挂名的名义股东,并事后试图通过提起姓名权侵权诉讼、以姓名权系被冒用为由,逃避承担该公司的依法债务及其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冒名者为达到将他人姓名进行工商登记的目的,一般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供除姓名之外的包括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其他个人身份信息,同时伴随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假冒身份代为签署材料等行为。以上行为既属于冒用他人姓名,亦属于非法收集、擅自使用他人个人身份信息的侵权行为,同时侵害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属于复合型侵犯多种人格权益的行为。

调研发现,冒用姓名进行工商登记的侵权类案件其侵权后果带有网络时代的特点:一是由于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尤其是投资人信息基本属于向公众公开的信息,而目前公司工商登记的电子化和网络化趋势明显,对工商登记信息可以非常方便地通过“企查查”“企信宝”等App和相关工商登记网站进行查阅、获取。二是这种侵犯姓名权的侵害结果对被侵权人将会形成无法消除的个人历史虚假记录,加之网络传播在时间长度和范围广度上的持续影响,该记录也会作为网络大数据的一部分数据记录存在且难以消除。关于侵权结果的救济方式,传统的人格权民事责任救济方式,诸如登报道歉、消除影响等事后救济手段的救济程度也非常有限。

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被冒名人还经常面临以下法律难点:一是被冒名人需要对签名非本人签署、未经本人授权等承担举证责任;二是起诉时,受制于侵权结果而需提出多个不同案由的相关诉讼,如既可能需要提起独立的姓名权侵权诉讼,也可能因作为冒用姓名公司的名义股东被司法机关列为被执行人而提起执行异议;三是侵权人出庭应诉率较低,案件往往牵扯案外申请执行人权益。

基于此,作为公民个人,如果不慎丢失身份证,应当尽快向有关机关挂失,及时补办新的身份证;办理工商登记的相关代办机构除应当对委托方提交的登记材料尽到一定的审核义务,若疏于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则可能根据过失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作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公司经营者,应当合法合规经营,利用他人姓名等身份信息进行冒用登记的违法行为,既扰乱了公司登记制度、亦侵害了被冒用人的民事权益,且从结果上而言,采取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躲避债务或违法经营的,既可能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又可能被处以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最终的损失金额可能远大于试图躲避的债务金额。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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