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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自建阳光房遇整治租金难要回

日期:2020-04-24 23:45:21 来源:法制网 热度:828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武旋

赵先生与爱家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赵先生将其名下的房屋转租给爱家公司开设营业厅使用。签约后,赵先生交付了房屋给爱家公司,爱家公司也支付了租金和押金。之后,爱家公司将赵先生的112号房屋南侧改建成阳光房。合同履行期间,该房屋因擅自“拆墙打洞”被整改,爱家公司自行加建的阳光房被拆除,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爱家公司为此向赵先生的妻子发送短信,通知解除合同。赵先生则表示没有收到短信并且不同意返还租金押金。为此,爱家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赵先生返还自整治之日起的租金、全部的押金和逾期付款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整治拆墙打洞,爱家公司使用112号房屋进行经营的行为受到一定的不利影响,如不能再由112号房屋南侧房屋的门出入、潜在客户难以迅速识别该房屋为爱家公司的营业厅等。但112号房屋未被拆除时,爱家公司仍可采取其他方式标示店面,亦能通过原有单元门出入112号房屋,整治拆墙打洞的行为并不导致爱家公司不能在此经营,不导致爱家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爱家公司主张的法定解除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基于解除权成立的返还租金、押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生效判决驳回了爱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提醒,在买卖或承租房屋前,买受人、承租人需要仔细审查房屋的情况,查清是否存在业主自行加建阳光房的情况。如存在,则与业主协商是否予以拆除,或考虑调整购买、承租方案。在实际使用房屋之后,买受人或承租人应当严格遵守房屋用途,避免自行加建的行为发生。如需要加建,则应当与产权单位、业主及时协商,并履行规划报批手续,以防止购买或承租后出现合同履行不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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