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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拒绝参与调解行为不当诉费自担

日期:2020-06-24 19:45:37 来源:法制网 热度:875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某小区业委会与北京一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该公司进行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明确约定了业主应承担的物业费项目及价格。王某系该小区业主,因未缴纳物业费和垃圾清运费,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丰台法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了先行调解。案件调解期间,王某表示愿意缴纳物业费和垃圾费,但物业公司却不同意,要求王某一并缴纳供暖费。经调解员解释供暖费应当另行起诉后,该物业公司依然坚持拒绝调解。

为此,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庭审中,物业公司依然拒绝受领王某愿意支付的相关费用。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了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本案中,王某在诉前调解阶段和庭审中均明确表示愿意立即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但物业公司坚持要求王某一并缴纳供暖费,并以此为由拒绝受领款项,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明显不当,故案件诉讼费用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据此,法院判令王某给付物业公司未付的物业费和垃圾费,案件诉讼费由物业公司负担。案件宣判后,当事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表示,实践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合理调解方案、假借调解空转程序拖延纠纷等情况时有发生。该案中,物业公司不当拒绝合理调解的行为反映了当前部分当事人将司法诉讼作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激化当事人矛盾,增加当事人诉累的现状。该案在裁判中秉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诚信的理念,通过让物业服务公司承担诉讼费惩戒其放弃友好协商、徒耗司法资源的行为,引导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秉着诚信礼让、和谐共赢的精神处理纠纷,对于实现物业公司与业主长久和谐的社会效果,树立双方平等协商、互相体谅的关系,弘扬以和为贵的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案件宣判后,法院向物业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促成其余在审的关联纠纷调解,引导物业公司与该小区持观望态度的100余名业主达成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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