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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病卧床无法自理无行为能力受监护

日期:2021-04-16 21:45:41 来源:法制网 热度:817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范天娇 实习生汪涛

沈某家住安徽省合肥市,2017年被诊断患有混合型痴呆、多系统萎缩、症状性癫痫等多种疾病,长期卧床且生活不能自理。为保障沈某合法权益,2021年1月初,沈某的哥哥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庐阳法院收到申请后,委托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沈某有无精神障碍、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过司法鉴定,合肥市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所认定沈某系器质性智能障碍(重度)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庐阳法院在随后的审理中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兄妹关系,沈某哥哥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依法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沈某的母亲同意由其哥哥作为其监护人,法院予以确认。

办案法官介绍,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沈某2017年即被诊断存在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疾病,沈某的哥哥作为其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案属于民法典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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