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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遛狗吓倒行人无证无绳理应赔偿

日期:2020-09-28 17:45:34 来源:法制网 热度:1017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洁 徐伟伦

无证养犬,还未拴狗链,尚某的两只狗将在小区散步的邻居赵某直接吓倒在地。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尚某须赔偿赵某的相关合理损失。

2018年8月24日7时许,赵某在某小区10号楼北侧路散步时被尚某饲养的两只狗惊吓后摔倒在地,导致腰椎骨折。事发当日,尚某陪同赵某前往丰台医院就诊并支付部分医疗费用300余元。次日,因就诊及赔偿问题未能与尚某达成一致,赵某报警,民警认定“尚某存在无证养犬、未拴狗链遛狗的行为”,给予尚某行政收缴所养犬只的处罚。

事后,赵某将尚某诉至法院,请求尚某赔偿其损失。对此,尚某辩称,赵某摔倒确因其遛狗引起,但不认为赵某的损失是因为受到其饲养的狗惊吓所致,并且赵某骨质疏松的体质也是损害发生的一个原因,此外,事发时赵某存在主动逗狗行为,并穿着坡跟凉鞋导致后退时被绊倒,故尚某拒绝赔偿赵某主张的损失。

法官在审理期间查看小区监控后,未能看出赵某存在尚某所述的逗狗行为。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尚某违反饲养犬类的相关管理规定,无证养犬,未拴绳遛狗,造成赵某受到惊吓后摔伤,尚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由此给赵某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尚某主张因赵某自身身体状况亦是导致其伤残后果的参与因素之一的说法,法院认为,虽说赵某自身的年龄、患病情况等个人体质因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赵某的个人体质因素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亦不构成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故赵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对尚某的相关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遛狗惹事约六成存未系犬绳情况

丰台法院通过梳理近3年北京市涉宠物犬侵权的181份判决,发现超过一半的案件中,涉案犬只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登记信息与实际饲养情况不符;在因遛狗引发的案件中,六成的涉案犬只存在未系犬绳的情况,其中超过四分之一的犬只系禁止出户遛放的大型犬或烈性犬;在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中,超过半数的受害者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法官认为,本案中,尚某无证养狗、在小区内遛狗不拴绳,不仅引发原被告之间纠纷,影响社区邻里友好关系,更加剧了“狗主人”群体与社会大众的对立矛盾,不利于和谐稳定。

基于此,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入司法裁判,不仅依据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认定规则依法对饲养动物侵权作出裁判,更立足规范社会个体行为的角度,利用司法裁判对不规范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负面评价,旨在防范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发生,加强对文明养犬的教育、引导,规范社会主体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将于2021年开始实施的我国民法典,用7个条文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问题作出规定。”丰台法院方庄法庭副庭长李蕊称,在保留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的同时,也增加“但书条款”,即“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新的规定更加符合社会实践理念,同时也有利于解决纠纷。本案中,尚某饲养的犬只虽并未与受害人赵某有身体上的接触,但赵某受惊吓摔伤,饲养人尚某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丰台法院建议,在个人层面,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和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应当友善和睦、互相尊重,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在饲养过程中需尽到审慎的管理义务,避免宠物对他人造成妨碍或损害。在社会层面,通过制度建设明确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自由和权利的边界,当宠物对他人造成损害时,依法、公正处理,避免矛盾纠纷的激化升级和不同群体之间的非理性对抗。

饲养人携犬出门时,宠物应系绳且不宜过长,应由成年人牵引且携带养犬登记证,不得携宠物进入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建议社会公众在遇到流浪动物或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宠物时,保持安全距离,更不要对具有较强危险性的动物进行挑逗。社会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注意保护好孩子的安全,让其尽量远离可能侵害其人身的危险动物,在平时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此外,在小区或路边遇到长期流窜的流浪动物时,建议将该情况告知公安机关或者收养流浪动物的公益组织,减少流浪动物带来的危险。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丰台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祖鹏表示,丰台法院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发挥民商审判活动的裁判、规范、指引作用,倡导通过“以案讲法、以法弘德”的形式为社会和群众讲好案件裁判背后所遵循的核心价值观精神实质和法治治理规则,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高效、源头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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