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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煤矿工人患尘肺病索赔遭拒 检方抗诉化纠纷

日期:2015-10-11 15:37:15 来源:正义网 热度:1538 ℃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践行全省政法系统“警民亲”活动要求,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努力做到护民、利民。近日,该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尘肺职业病赔偿纠纷案,帮助受伤工友获得民事赔偿,真正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李某1994年2月至2006年2月在荣县保华镇正兴煤矿从事采煤和相关工作,2006年2月离开荣县保华镇正兴煤矿回家。回家后出现咳嗽、呼吸困难,2009年3月12日,李某经自贡市疾控中心诊断为二期煤工尘肺(II)双上肺陈旧结核。2009年7月20日,李某向自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该委员会作出自劳鉴(2009)字620号鉴定书,鉴定李某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四级无护理依赖。 

2009年9月7日,李某以在工作中患上职业病为由,向荣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荣县正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残疾补偿金、误工费、医疗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2948.14元。2009年12月6日,荣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荣民一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认定荣县正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新成立的公司与荣县保华镇正兴煤矿间无承接关系,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94元,由李某承担。李某对此判决不服却又无可奈何,最终在他人指点下来到荣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为有效防止因问题解决不及时而导致矛盾演化升级,荣县检察院民行干警第一时间接待了李某,耐心听取案件经过,仔细核查相关材料。通过调查核实,该院认为:法院认定荣县正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新成立的公司与荣县保华镇正兴煤矿间无承接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遂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指令由荣县人民法院再审,该案进入再审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荣县正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工伤赔偿费用30000元,现已赔偿到位。最终,该起长达两年之久的工伤赔偿纠纷案在双方当事人满意的笑容中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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