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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女子离异后被判为亡夫还贷 检察院抗诉后改判

日期:2015-10-11 15:37:20 来源:正义网 热度:1665 ℃

信用社在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存在不良贷款记录的情况下,给借款人发放冒名贷款,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名确认,效力是否及于此前已与借款人离异的另一方?对这么一起颇有争议的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近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吉木萨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对原审被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何某某(女)与牛某某1997年1月18日结婚,婚后二人承包了1000余亩土地,为了种地,二人四处借钱、贷款。1999年10月8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对共有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作了约定,其中约定何某某负责偿还木垒(女方娘家所在地)的债务,牛某某负责偿还其它一切债务。婚姻存续期间,牛某某共向信用社五次贷款,总计57000元。其中,1997年9月11日,牛某某向信用社贷款40000元,约定1998年9月10日还款,但牛某某一直未予还款;在牛某某存在不良贷款的情况下,1999年3月25日,牛某某又以赵某某等三人名义与信用社各签订4000元的抵押借款合同,计12000元,1999 年7月13日牛某某又以个人名义贷款5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999年11月30日,但牛某某亦一直未予还款。信用社对牛某某未还贷款40000元分别于1999年5月21日、2005年8月22日发出《催收借款通知单》和《贷后检查表》,牛某某签名确认;对牛某某以赵某某等三人名义所贷的12000元以及牛某某本人所贷的5000元,于2006年5月14日分别向牛某某发出《催收借款通知单》,牛某某亦签名确认。另查明,牛某某1998年被劳动教养3年,期间提前解除劳教;2001年6月26日因犯侮辱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又6个月,服刑期间保外就医;2003年8月12日又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06年12月29日,牛某某因车祸去世。

信用社于2007年向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何某某偿还牛某某所贷款57000元,并承担利息7万余元,总计12万余元。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吉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依据,对何某某辩解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不予采纳,判决何某某偿还牛某某在信用社所借的以上款项本金及利息12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何某某陆续向人民法院缴纳了案款10000余元,由于无力偿还,利息负担越来越重,她在两年申诉期间将届至时,向检察机关申诉。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信用社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于1999年5月21日向牛某某主张40000元贷款的权利,由此导致40000元贷款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于2005年8月22日和2006年5月14日向牛某某催收40000元及17000元的贷款,在此之前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牛某某因犯罪被羁押也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法律后果。至此信用社的借贷之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成为自然债务,此时基于牛某某与何某某离异的事实,牛某某签字确认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而不能给何某某重新苛以连带债务,牛某某重新确认债务对何某某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审判决何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遂于2010年提请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抗诉,得到了该院的支持,该院于2011年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昌吉州法院指令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再审。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上述抗诉意见,判决撤销该院原审判决,驳回信用社诉讼请求。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57000元的贷款,至2012年再审判决下发时,本息合计已近20万元。申诉人何某某百感交集,冒着严寒从几十里外的农村赶到县检察院,送上她亲自加工制作的锦旗,上面印绣着“公正执法,一心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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