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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万保全财产被划给他人 检察院介入后法院重审

日期:2015-10-11 15:37:54 来源:正义网 热度:2387 ℃

韩小青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向法院起诉并申请了财产保全,但判决后保全的财产被划给了他人,自己却得不到赔偿,无奈之下找到了宜城市人民检察院。经过检察官的细心查证,终于弄清了保全财产的去向,并依法进行了监督。2012年3月7日,宜城市人民法院已接受了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准备重审此案。

事情还要从2008年说起。2008年5月29日,韩小青向宜城市人民法院起诉周秀云、付中华及裕隆公司,要求归还所欠的60万元借款。5月30日,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冻结了周秀云、付中华及裕隆公司在宜城冠翔佳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翔公司)的65万元债权,并于当日下午17时向冠翔公司送达了韩小青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同年5月20日、5月30日,李俊、赵彤、吴汉全三人分别向宜城市人民法院起诉周秀云、付中华及裕隆公司,要求归还所欠的80万元、40万元、35万元借款。宜城市人民法院于5月30日裁定,冻结周秀云、付中华及裕隆公司在冠翔公司的85万元、42万元、35万元债权,并于当日下午17时30分向冠翔公司送达了李俊案、赵彤案和吴汉全案财产保全裁定书。

2008年6月30日,宜城市人民法院分别主持李俊案、赵彤案和吴汉全案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调解结果是由被告周秀云、付中华及裕隆公司支付三名原告欠款85万元、42万元和35万元(含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同日,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解除对周秀云、付中华及裕隆公司在冠翔公司债权的冻结,并向冠翔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冠翔公司将该公司的债权162万元分别转移给李俊85万元、赵彤42万元、吴汉全35万。而冠翔公司当时已经保全了韩小青案的65万元,剩下的债权已不足以支付李俊案、赵彤案和吴汉全案共计162万元了,但宜城市人民法院在李俊案、赵彤案和吴汉全案的财产保全裁定书上写明:若周秀云、付中华及裕隆公司在冠翔公司的债权不足于清偿债务的,原告可以申请申请执行周秀云、付中华及裕隆公司的其他财产。这样,宜城市人民法院在没解除韩小青案财产保全冻结的情况下,将本属于韩小青案的65万元划给了李俊、赵彤和吴汉全三人。等到韩小青案的判决结果下来,周秀云、付中华及裕隆公司在冠翔公司的债权已不能支付欠款,导致韩小青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2011年5月13日,韩小青向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官经过一个多月的审查,发现宜城市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存在以下错误:一是调解程序违法。调解只有原告李俊、赵彤、吴汉全及被告付中华在场,被告周秀云、裕隆公司均不在场,解决书上只有原告李俊、赵彤、吴汉全和被告付中华签字,无被告周秀云和裕隆公司签字。二是未对裕隆公司的身份及法定代表人进行核实,就追加该公司为被告。三是裕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上被加盖公司印章,却被作为主要证据将该公司作为担保人来清偿债务。四是在未解除对韩小青案财产保全冻结的情况下,将本属于韩小青的65万元划给了他人,损害了韩小青的权益。

2011年6月21日,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向宜城市人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要求对此案进行审查。目前,此案正在再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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