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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上岛咖啡"遭索赔 称已更名为"北岛咖啡"

日期:2015-10-11 15:37:36 来源:正义网 热度:1601 ℃

北京上岛餐饮有限公司认为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大成路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将对方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30万元。记者获悉,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辩称,惹官司后已更换为“北岛咖啡”。 

原告北京上岛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岛公司)起诉称,2002年5月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取得“上岛及图”第1385773号注册商标权,依据自己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和维权授权委托书,上岛公司享有“上岛及图”注册商标在北京市区域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和行使维权活动的实体权利。 

原告称,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大成路分公司自2010年9月起至今,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经营门店的外招牌上和经营所用的器皿、物品上,突出使用了“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经营上岛咖啡西餐厅牟利。上岛公司一年来曾以各种形式予以制止,但对方均置之不理,持续实施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认为,餐饮分公司的上述行为,不仅使公众对上岛咖啡的市场经营主体与企业品牌产生混淆与误认,损害了上岛咖啡的商业信誉与企业品牌,而且给上岛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餐饮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并判令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辩称,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案外人北京上岛企业管理公司享有第1385773号“上岛及图”注册商标在北京地区的独占使用权,原告主张拥有独占使用权与其证据相互矛盾,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另外,被告曾使用的“上岛咖啡”标识也与“上岛及图”注册商标不近似,并且已经更换为“北岛咖啡”标识,在诉讼发生后,还拆除了相关标识,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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