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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涟源农民工状告用工企业“工龄”缩水二审

日期:2015-12-26 16:30:18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热度:1939 ℃

赵文明 刘希平

湖南涟源农民工刘祉树与原用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因为经济补偿和养老保险金无法与用工企业达成协议,他一纸诉状将用工企业告上了法庭。此案目前在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而刘祉树的“工龄”是否被用工企业缩水,成了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

今年60岁的刘祉树是涟源市石马山镇青烟村亭子组人,因为土地已经被征收,其户口为非农户口。刘祉树诉称,从1995年起,他开始在涟源市砂轮厂工作,2002年4月12日,涟源市砂轮厂更名为湖南省方圆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刘祉树一直在该企业工作至2011年7月。2011年7月,湖南省方圆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将刘祉树辞退。刘祉树向涟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用工单位补缴相关养老保险费的仲裁申请,涟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11年7月21日,刘祉树向涟源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用工单位赔偿应缴纳和其可以享受的养老保险费13万余元;同时支付其3万余元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

2012年4月23日,涟源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在原被告劳动关系终止后,由被告湖南省方圆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祉树经济补偿金1.7万余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娄底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原告刘祉树认为,用人单位对其“工龄”严重缩水,他前后在用工企业工作有17年之久,而用人单位却辩称只有10年,这与事实不符。原告认为,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该向其支付足额的经济补偿和赔偿养老保险金。目前,娄底市中级法院正在对该案进行二审。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农民工一旦与企业签了劳动合同,就必须交纳养老保险,因为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因为农民工随意性和流动性很大,而养老保险又不能跨地区转移接续,因此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大受影响。这种现象的存在,既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使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必须从根源上解决。而解决的办法就是建立针对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和异地转移接续办法。只有这样,才能让农民工所缴的养老保险不白缴,才能让保护劳动者的法律真正实现其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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